泄机密军事秘密一项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等将立案

2013年03月31日 14:06  解放军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日前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全文见解放军报3月27日六版)。本报记者就修订颁发和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关问题,专访了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负责人。

  为强军目标提供法律保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颁发《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作为与刑法相配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发《规定》体现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军事司法制度、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具体而言,其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相适应。2002年10月,总政治部制定颁发《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0年来对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官兵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部队纯洁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该规定有的内容明显滞后,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有的标准与实际不尽符合;有的表述不够准确。因此,需要修改完善,重新修订颁发。

  二是与军队建设形势任务相适应。相较10年前,官兵履行职责面临的挑战考验更加严峻、要求更高,《规定》应随着形势任务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使之更加适应军队建设需要。修订颁发《规定》,正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更好地为维护部队纯洁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促进各项任务完成提供重要保障。

  三是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相适应。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以刑法分则第十章为依据,细化明确了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数额标准,既是查办案件、惩治犯罪的基本遵循,也是规范引导军人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准则。

  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

  问:修订《规定》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坚持战斗力标准。军人违反职责罪所包含的31种具体犯罪行为,与作战直接相关、只能在战时发生的有14种,平时和战时都可能发生的为17种。修订《规定》着眼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这个强军目标,以巩固提高战斗力、保障作战胜利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维护部队作战秩序、战斗力生成物质基础、军事秘密安全、军队内外关系等方面,对立案标准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订《规定》着眼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既强调军法从严、战时从严,又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调整了一些案件的立案起点。比如,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中,《规定》明确只要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1项(件)以上的就应立案,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才予立案,突出加强了对军事秘密的保护。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中,《规定》将立案起点从造成友邻部队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提高到100万元以上,主要是和刑法关于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求相一致,减小打击面。

  三是突出规范性权威性。修订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军委法制局、四总部有关部门以及全军各大单位政法部门的意见建议,力求更加准确、严谨、规范。同时,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注重与刑法、有关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统一,以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总政治部联署颁发,更具法律效力。

  细化31种案件立案标准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40条,较大的修改共有120余处。其中,第一条至第三十一条为核心部分,是31种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是对刑法相关条文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对“战时”等名词的定义和施行时间等事项进行明确。

  问:通过学习《规定》全文,我们了解到31种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是这次修改最集中的地方。请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规定》调整了其中部分案件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注重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统一。《规定》在2002年试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颁发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等司法解释性文件。军人渎职侵权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也应作相应修改,以保持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比如,指使部属违反职责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原规定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按照军法从严的原则,其立案标准就不宜高于最高检关于滥用职权案20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这次修改中,涉及很多类似的地方,都作了相应调整。根据军委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规定》对军事秘密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如军一级部队的番号不再作为保密事项予以保留等等,目的正是与军事法规保持一致。

  二是将过于宽泛的标准具体细化。主要是把原规定中较为笼统、宽泛的立案标准适当加以量化,比如,遗弃武器装备案中,原规定要求“凡涉嫌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这一标准打击面过宽,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修改时参照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的立案标准增加了四种情形,设置了数量幅度。虐待部属案中,根据刑法,“情节恶劣”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构成犯罪的两个必备要件,但原规定中有的并不同时具备,如“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属的”可认定为情节恶劣,但并不一定会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修改时把构成两个要件的情形具体分列,并将多次虐待的次数确定为三次以上,使立案标准更加细化明确。

  三是力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实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原规定关于财产价值的衡量、军事术语的内涵等都已发生很大变化。比如,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中,原规定明确“出卖、转让军队土地、林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房屋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价值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但当前土地、林木1000平方米和房屋3000平方米的价值与30万元的标准差距较大,这次修改时删去了土地、林木等项目和面积数值,统一用房地产价值30万元来衡量。战时违抗命令案中,按照军事常识理解,违抗命令不仅表现为命令下达时拒绝接受,也表现为命令下达后拒不执行等多种现象,新规定在解释违抗命令时把后者纳入进来,使之切合部队实际,更加严谨准确。

  加强预防与严格执法并重

  问:请您谈一谈部队贯彻落实《规定》应注意把握哪些问题?

  答:当前,部队贯彻落实《规定》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深入搞好学习教育。要帮助官兵充分认识修订颁发《规定》的重要意义、了解掌握立案标准的具体内容,明确行为底线,把握履职要求。要把学习《规定》与学习刑法和纪律条令等结合起来,与案例警示教育结合起来,与部队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官兵深刻理解职责重要性、犯罪危害性、处罚严厉性,增强依法履职尽责的自觉意识,确保坚决听从指挥、绝对忠诚可靠。

  二是加强预防工作。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是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四总部先后颁发《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部队各级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以实现强军目标为聚焦点和着力点,把预防工作融入军事斗争准备之中,引导官兵强化打仗意识、战斗精神和提高履职本领。要把握特点、突出重点,针对部队担负重大演训、抢险救灾等任务常态多样,实兵实装实弹多,安全风险高的实际,把预防工作重心放在关键环节、敏感时机和重要因素上,确保官兵忠于职守、不辱使命。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政法部门的职能作用。《规定》明确了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对于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则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专业优势、信息优势,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下基层、到边防”活动,搞好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提高部队学习教育成效。要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督手段,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时机巡查督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各种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推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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