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和总政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

2013年03月26日 09:34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3月22日电 陈岩、记者张明军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日前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2002年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对《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行为进行阐释和细化,明确案件立案标准。

  《规定》是与国家刑法相配套的重要法规,也是司法机关查办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案件的基本依据。修订工作严格依据《刑法》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体现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的要求,注重吸取军队司法工作实践中的有益经验,重点对原《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军队建设形势任务不适应、立案标准不够具体细化以及文字表述不够严谨规范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较大的修改共120余处。

  修订后的《规定》共40条,对31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同时对适用范围和“战时”“违反职责”“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名词的定义和其他事项作出明确界定,使《规定》更具规范性、权威性和操作性。

  为保证《规定》有效实施,总政治部要求各级政治机关抓好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官兵切实增强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加强预防工作,防止官兵发生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确保国家法律在军队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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