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消息网3月31日报道 日媒称,有关以怀孕生育为由辞退女员工的职场“孕妇骚扰”问题,日本厚生劳动省30日决定原则上产假结束1年内如果女性遭到不公平对待,将直接裁定为违法。若企业主张是业务需要,则需承担说明责任。
据日本共同社3月31日报道,此前女性遭遇不公平的降职、转岗等情况时,企业方面以“本人能力不足”等为由予以反驳,导致女性忍气吞声的情况并不少见。
日本最高法院去年10月首次裁定,《男女就业机会均等法》原则上禁止因怀孕降职,若无本人同意即属违法。受此影响,厚劳省决定强化对企业的指导,以防用工方逃避责任。厚劳省已就该法的司法解释汇总新通知并下发给全国的劳动局。各劳动局一旦接到咨询,将向劳资双方了解情况并查明真相。劳动局将提供恰当的建议、指导和劝告。
根据新通知,怀孕、生育和产假归为一类,孕期、产假及短时间通勤等结束一年以内,一旦女性遭到不公平待遇,将裁定企业违法。如果企业主张强迫女性辞职等是出于“业务需要”等特殊理由,则需出示负债、赤字等经营相关数据。
此外,如果主张女员工本人能力欠缺,则将确认企业是否在员工汇报怀孕前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适当指导。厚劳省将要求企业提供具体的指导内容记录,并详细调查在同一情况下其他员工的待遇。
【延伸阅读】妻子怀孕期间遭“家暴” 暴力丈夫被拘
中新网重庆3月23日电 (张政 蒋青琳)丈夫屡施家庭暴力,甚至连妻子怀孕期间也不例外。记者23日从重庆酉阳警方获悉,警方依法给予男子白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2014年,祝某在福建漳州市打工时认识男子白某,因为同是老乡,又在外地打工,两人很是投缘。很快,两人便结婚组建家庭。
婚后,由于家里没有多少经济来源,生活窘迫时,白某便将所有的情绪发泄到妻子祝某身上。为了维系家庭和谐,祝某只好忍气吞声。没过多久,祝某怀孕了,但白某不知收敛,依然对其打骂。
近日,祝某的父亲得知了此情况,白某便打算与祝某回岳父家认错。在乘坐客车回家途中,白某又与祝某发生争执,并一怒之下当场对祝某进行殴打。祝某愤怒不已,遂向辖区派出所报了案。
祝某表示,虽然两人是夫妻关系,但丈夫白某多次对自己进行殴打,已无法忍受,希望警方能对其进行处理。随后,警方依法对白某进行传唤。
经审讯,白某对殴打祝女士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警方依法对白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5-03-23 19:50:25)
【延伸阅读】女经理怀孕后工资三连降:从7000降到2300
原标题:7000降到2300 女经理怀孕后遭遇工资三“跳水”
三八节来临,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女同胞们好好看看这个版
从7000元到2300元,自从怀孕后,王女士的工资接连三次跳水,最后被公司辞退。3月5日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王女士的“老东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据郑州市中院统计,2014年,全市共受理涉妇女权益的各类民事案件10192件,其中,婚姻家庭3357件、人身权利3019件、涉劳动权益2862件。
□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通讯员陈朋涛
事件
女经理孕后工资三“跳水”
2010年12月底,王玲(化名)应聘到河南一家保险公司,岗位为营销服务部经理。王玲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7000元。让王玲没想到的是,仅仅工作了一年多以后,她的岗位就发生了变动,工资连续三次跳水。
据代理律师介绍,因王玲怀孕,保险公司在没有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多次降低她的工资。
“2011年12月中旬,工作岗位由原来的营销服务部经理调整为讲师岗,2012年1月工资调整为2800元,2012年3月工资调整为2520元,2013年4月调整为2300元。”代理律师介绍,2013年7月31日,保险公司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将王玲辞退。
之后,王玲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保险公司向王玲补齐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岗位调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对于仲裁委的裁决,保险公司不服,将王玲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玲和保险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保险公司以王玲经常迟到、旷工、早退为由,口头通知王玲辞职,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依据《劳动法》第87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应向王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元、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工资差额4520元,以及201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51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昨天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当庭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案情:王某于2011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公司以王某怀孕期间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结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郑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未办理生育保险,应支付生育津贴
案情:张某于2011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张某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2012年6月公司口头辞退张某并停发工资。2012年7月,张某产子,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为张某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致使张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对其损失应予赔偿,并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经济赔偿金4500元、生育医疗费损失7200元及生育津贴4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男方婚内有过错,财产应少分
案情:任某与高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结果:《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任某与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结合婚姻法财产处理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任某分得40%的财产,高某分得60%的财产,判决准予离婚,房产归女方,女方支付男方12万元;车辆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2.1万元。
(2015-03-06 10:04:00)
【延伸阅读】职场女性怀孕生子如何维权?法律专家支招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熊琳、林苗苗)因为怀孕生子与单位发生种种纠纷是困扰许多职场女性的问题。职场孕妈到底应该如何维护怀孕、生育以及哺乳等“三期”期间的权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审判经验,为职场孕妈生子提供维权攻略。
攻略一:“隐孕”没必要,单位不能以怀孕为由解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表示,一些职场女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遇到“三年内不允许怀孕”类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单位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
攻略二:正常产检受保护,单位无权扣工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李莉莎表示,一些单位将女性例行产检作为事假扣除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攻略三:怀孕后正常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张江洲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5-03-05 1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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