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称东航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 03:35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4月8日电 (记者 李松涛 程刚) 记者今天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已经有部分东航返航事件中的消费者准备以“涉嫌商业欺诈”起诉东方航空公司。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将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仅3月31日因东航集体返航而不能离开昆明的乘客就有1500多人,这还不包含4月1日延误的。

  面对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东方航空公司最初的解释是“天气原因”,7日承认存在人为因素。

  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新闻发言人表示,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的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

  这就意味着,东方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都否定了“天气原因”,但集体返航事件的真正原因究竟是什么,至今尚无相关部门发布,也没有人出面具体解释“人为因素”究竟是什么。

  “航空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乘客购买了机票,就意味着航空公司有义务根据机票上的约定,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表示,如果真的是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经营者变更合同或者取消合同也是为了乘客的安全着想,消费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谎称不可抗力,以逃避责任,就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条款提出索赔。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分析认为,由于在此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先后发表了两次不同的声明,先是声称“纯属天气原因无法降落”,后又承认“有人为因素”,再加上民航局调查组的结论,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乘客的全部损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可期利益(间接损失)。”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基于以上分析,武高汉认为,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要求东航公司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相当于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武高汉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公布调查结果,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兑现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而对行业来说,则应该进行反省,自查自纠,全面整改,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就在今天,有媒体报道,东方航空公司已经拿出赔偿方案,给予被延误的乘客一定的补偿。如果是航班取消的,将补偿400元;如果延误了1至两个小时,没有安排宾馆住宿的将补偿100元,延误8小时以内的将补偿200元。

  “大部分乘客不会满意。”在新浪网组织的访谈中,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对最高400元的补偿作出这样的表示。

  张起淮认为,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东方航空公司要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向被延误的乘客赔偿。我国航空界目前只有深圳航空公司出台了关于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只要是航班延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没有具体标准。

  在张起淮看来,如果东方航空公司此次不能按航班延误的标准来补偿乘客,那就应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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