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武器事件使叙利亚局势骤然升温。无论是化武问题,还是西方国家可能进行的对叙军事打击,都涉及到一系列国际法问题。
使用化学武器严重违反国际法
对于化学武器这种典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禁止有关化学武器的一切发展、生产、获取、保有、贮存、转让、转移、购买和使用。”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禁止生产和使用化学武器已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和国际习惯。尽管叙利亚尚未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但无论是其政府军还是反对派武装都应当遵守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国际习惯。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言:“任何人、出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都犯了危害人类罪,必须被追究责任。”
美对叙动武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卫”
美国如对叙利亚采取军事行动,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可能性很小。这种情况下,美国转而宣称,叙方拥有和使用化学武器,直接威胁到其“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其有权行使“自卫”权采取军事行动打击巴沙尔政权。
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之一。虽然《联合国宪章》在确立该准则的同时,也肯定了某些情势下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如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国家的自卫作战。但《联合国宪章》和《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明确了自卫权的行使要件,首先须以受到“武力攻击”,即受“侵略”为前提。任何国家只有在切实受到武力攻击时实施的武力还击才构成合法自卫,在未受到实际侵害之前,向“可能”对其实施侵略行为的国家使用武力,不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卫。所谓的“预先自卫”或“假想自卫”,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换言之,叙使用化学武器与否,与美国以行使“自卫权”为由对叙动武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为世界多数国家所否认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了人道主义目的,不经被干涉国同意而对该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美国曾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对其发动战争,此次仍然可能抬出叙利亚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人道主义灾难”的借口,进行武装干涉。
《联合国宪章》中的确有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之来对抗“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除《联合国宪章》外,《国际法原则宣言》也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军事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涉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为。
“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国际政治中的一种实践,很大程度上是国际政治领域中霸权主义思潮的演绎,既不是一种制度,更不是法律领域的一项权利,而且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因此,“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由并不能使非法使用武力进行军事干涉行为合法化。以“人道主义”为由进行的军事干涉,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干涉是真,人道是假,丝毫掩盖不了其非法使用武力、严重侵犯干涉对象政治独立的本质。
美国无权因叙使用化武而对其“惩罚和制裁”
美国对叙利亚动武的借口还可能是对叙非法使用化学武器进行“惩罚和制裁”。关于化学武器的争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了核查、宣布、销毁等一系列解决程序,明确其方式包括斡旋、谈判、提交国际法院裁定等和平手段,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进行。也就是说,对违反《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国家和组织,国际法并未赋予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以武力方式作载体的制裁权。所以,美国以军事手段“惩罚和制裁”叙利亚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也是找不到国际法依据的。
武装冲突各方应遵守国际人道法
无论是在目前叙利亚政府军与反对派武装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还是在可能出现的美国与叙利亚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各方都应当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减少战争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伤害。
——限制原则。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应当受到有关法律的限制。如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大规模杀伤性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等。 ——比例原则。要求冲突各方在对军事目标进行攻击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附带损害,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的附带损害不应超过在军事行动中所要达到的预期的、具体的、直接的军事利益。
——区分原则。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区别人员和物体,可以对敌方战斗员和军事目标予以攻击,对于敌方平民、丧失战斗能力的战斗员、战俘和民用物体,一般情况下则应予以保护。
叙利亚问题错综复杂,涉及其国内各方和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事关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上,有关各方应保持冷静、客观、克制。任何国家采取单边军事行动都难以解决问题,其合法性也将遭到质疑。目前,政治解决仍是叙利亚问题的唯一现实出路,各方应积极展开斡旋和谈判,全力争取在联合国机制内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
■王海平 宋新平 胡世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