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启用

2013年08月02日 06:20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8月1日电 记者张天南报道:民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统一式样的《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同时换发《烈士证明书》。

  通知规定,凡2013年8月1日后评定为烈士的,均发放新式《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烈士通知书》由烈士评定机关统一编号、填发;《烈士证明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号、填写,由烈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属颁发。

  通知明确,烈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新式《烈士证明书》;烈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新式《烈士证明书》。换(补)发的《烈士证明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号、填写、登记,由烈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换(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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