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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已实现对全部管辖海域进行维权巡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7日 09:06  兵器知识

  2007年2月,中国海监在成功实施东海定期巡航制度的基础上,又将定期巡航区扩展到黄海、南海北部海域。当年5月,中国海监总队组织北海、东海、南海总队多艘海监船和海监飞机,在南海海域进行了历时5天、6艘1?000吨级舰艇和2架飞机参加的执法训练,内容包括对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可疑船只进行监视和跟踪。2007年12月,中国海监对我国全部管辖海域实施了定期巡航工作,实现了对我国全部管辖海域的维权巡航和海空监控监管。

  2008年2月,国家海洋局发布《2007年海洋行政执法公报》,“中国海监船舶执行定期巡航任务130余航次,海监飞机出动700余架次,获取海上监视图像资料21?000余张,影像资料6?300余分钟。共发现外方各类侵权违法行为30余起,涉及外方船舶、飞机110余艘(架)次”。从数年来的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中国海监的维权执法,无论是巡航覆盖的面积还是发现侵权行为的数量,都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中国海监全海域定期巡航制度的实施,及时地发现、制止了在我国管辖海域内非法的海洋科研调查、军事测量、勘探开发等活动,充分显示了我国对争议海域管辖的能力与决心。

  打造立体动态监测网

  海洋的广阔使得监视监管的难度非比寻常;法律的空缺使得海洋安全和监管有空可钻;别有用心之人则时常进行危害他人之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我国有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而《公约》中并没有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的情报侦察活动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有些国家在我国附近海域的军事测量活动日益猖獗,我国布放在东海的测量浮标连续遭到破坏。人类航海活动的增多、各国海洋开发力度的增大,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也随之增多。

  为提高维权执法能力,中国海监配备了海空目标监视系统及地面宽带音视频传输网络,两级数据中心,具有了全海域远程海空立体实时监视取证能力。

  为了加强实时监控和调查取证能力,中国海监船舶和飞机都装配了安全可靠的指挥和信息传输系统,引进了国际先进的航空遥感设备、部分深海测量装备和远距离监视监测执法设备,从而能够在巡航执法中对赤潮、溢油、海冰等海上目标实施监测,对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外籍船只实施连续跟踪监视,昼夜取证,实现了陆上指挥与海上行动之间的视频即时联络,能够保证决策到位,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海上安全。

  为了实现对所管辖海域的实时立体监控,中国海监构造了一个由海洋卫星与海监飞机、船舶、浮标和岸站等观测手段组成的中国管辖海域立体动态监测网和军民兼用的海洋环境保障体系。

  按照我国海洋事业的总体战略,我国将以“海洋”1号水色卫星系列为起点,陆续发射海洋动力环境卫星(“海洋”2号)和海洋监视监测卫星(“海洋”3号)系列,逐步形成以中国卫星为主导的海洋空间监测网。

  “海洋”1号A卫星于2002年发射,在轨运行期间,获取了大量的海洋监测数据。“海洋”1号B卫星于2007年发射,主要用于海洋水色、水温环境要素探测,将为我国海洋污染监测与防治等领域服务。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还将逐步发展海洋卫星,其中“海洋”2号卫星计划于2009年发射升空。届时,我国的海洋立体动态监测网将更加完善,功能将更加强大。

  海监执法四大依据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中国海监主要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现有执法依据的法律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海洋资源管理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海洋环境保护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海洋权益维护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

  第四,国家的行政执法程序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部门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

  此外,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其作为海洋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渊源组成部分,除我国声名保留的条款外,也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参照执行。

  形势严峻  任重而道远

  随着海洋事业的繁荣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高潮的到来,各国对海洋的争夺也日益激烈,我国的海洋形势也日益严峻。

  岛礁被侵占,资源被掠夺,海域争端日趋突出。在我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的近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中,与周边的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有争议的面积多达120万平方千米。在东海,我国钓鱼岛被日本实际控制;在南沙群岛,包括台湾地区控制的太平岛在内,我国仅控制着9个岛礁,其余大部分岛屿都不在我国控制之中,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抢占我国南海岛礁约50个。海洋资源被疯狂掠夺,渔业资源争端、油气资源争端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关系的重要因素。南海周边国家无视我国的海洋权益,对我国南海油气资源进行了疯狂地掠夺性开发,严重侵害了我国的主权、海洋权益和经济利益。

  外国舰船军事测量活动对我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美国“鲍迪奇”、“萨姆娜”、“黑森”、“常胜”号等海军舰船配备各种用途、不同种类的尖端高技术设备,连年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军事敏感区域进行非法军事测量,最近距我领海仅14海里。其目的是获得各种海洋环境和地理环境资料,在反潜作战中用于对潜艇实施探测,在导弹攻击中用于对巡航导弹和弹道导弹飞行状态进行修正,还可在超视距侦察预警中用于为卫星提供校验参数,其目的明显是针对我进行的战场准备,对我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围绕海洋科学调查的权益斗争备受关注。一方面,我国的海洋科学调查船正常的海上科研调查活动受到周边国家的非法阻挠、拦截、干扰和无理“抗议”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外国科研船、钻井船、打捞船未经我国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条件在我国管辖海域进行非法作业、侵犯我海洋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科学意义上的海洋调查活动已与国家安全和权益维护交织在一起,各国对此的敏感性和警惕性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有所加强。

  外国船只的调查活动不容忽视。按照规定,在我国内海、领海内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一般不允许外方参与。但在实践中,已有外国的科研单位申请在定期的国际班轮上搭载仪器进行海洋科研调查,由于国际班轮可以进入我国的领海和内水,虽然主管机关未予批准,但执法部门对在国际班轮上搭载科研调查仪器难以给予有效监控。

  在如此严峻的海洋形势下,中国海监担负着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国家安全的艰巨任务。打造一支现代化的海上综合执法队伍,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将是每一个中国人,特别是每一个海监人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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