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寇立研 本报特约军事观察员
军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对于中国和俄罗斯来说,都是一个新概念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2月13日,俄罗斯霍伊公司负责人在印度班加罗尔航展上的一番话,引发各方关注。这家武器制造公司的负责人称,“中国仿制俄制战机并不非常成功,苏系列战机中最好的产品只能是苏-35。”
外界盛传的中国国产战机歼-11B与苏-27的“血缘公案”波澜再起。
歼-11B并非仿制
1995年中俄签署协议,授权中国组装200架苏-27战机,中方代号为歼-11。据外电报道,中国很快发现早期苏-27性能不理想,于是在组装半数歼-11后开始国产化创新改进,之后便成了歼-11B。
自主创新有三种形式: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中国生产的歼-11B在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基础上融合自己的原始创新成果,整个过程不是低技术含量的仿制,从战机性能即可看出。
《简氏防务周刊》分析,歼-11B比苏-27提高了隐身性能,雷达反射面积由15平方米减少到4平方米;采用新型复合材料,机体寿命比原来增加1万小时,重量减少700公斤;歼-11B能同时探测20个目标并攻击其中的6个,而早期苏-27只能对付2个;歼-11B比那些进口的苏-27增强了对地攻击能力,从而成为真正的多功能战机。在火控、电传、玻璃化座舱等方面,两者也有本质不同。
中国做法合情合理
军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对于中国和俄罗斯来说,都是一个新概念。冷战结束前,大多数国家不是通过战场就是通过盟友援助获得武器,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前苏联国营体制下军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西方集团那样强。
回看苏-27对华授权生产问题:直到中俄签署授权生产文件三年后,俄联邦才出台有关军品知识产权的明确法令。而两国第一份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迟至去年12月才签署。既然俄方本来缺少法令,且双方协议中未规定,中方又是在按协议付费生产,发现性能不理想时自己改进更新,于情于理都很正当。这也是俄官方始终没有说中方侵权仿制的一个原因。
中俄军工合作需要新模式
如今,俄罗斯已经开始在军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措施,这对中国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过去年代那种为意识形态或战略利益而进行的粗放型军工合作,经常伴随后遗症,还是“亲兄弟明算账”式的明晰合同更务实,更踏实。
中俄都是学习市场经济与适应全球化的后来者,在军品领域亦如此。事实证明,中俄双方在军品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上都需要摸索和提高,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磨合与合作。有了这个理性和务实的基础,未来中俄军工合作才能更加健康和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