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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一审判三缓三 再审维持原判

男子卖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一审判三缓三 再审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22日 11:13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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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子摆地摊卖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一审判三缓三,再审维持原判

  2018年3月,贵州男子李某祥被厦门警方刑拘,原因是警方在他的住处查获枪形物16把,后经鉴定这16把枪状物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同年8月,李某祥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李某祥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厦门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集美区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集美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11月2日,此案在集美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12月21日,集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跟此前一样的判决:李泰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当天,李某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已决定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43的李某祥是贵州毕节市人,中学文化。李某祥的家庭特殊,他的两个孩子都是残障人士。李某祥说,为了赚钱养家,他在贵阳摆地摊、打散工,收入微薄。

  李某祥称,自2014年开始,他在摆地摊时有卖火柴枪。他先从网上买火柴枪,再通过地摊卖出去,一般进价60元,以80元的价格售出。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自己平日售卖的火柴枪最后导致他被抓。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显示,重审时,李某祥认为其无罪,称其所贩卖的是玩具,并非武器,其摊位此前曾被公安机关查处,但摊位上相关枪形物并未被处罚,并发还给他。李某祥的辩护人提出:1、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案涉十六支枪形物不是国家禁止持有的枪支,李某祥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据此进行定罪量刑;3、李某祥主观上并无侵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的故意,其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4、李某祥家里有两个智力残障的孩子,需要长期陪护,望对其判处无罪。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相关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李某祥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准许。案涉枪形物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故辩护人提出的案涉枪形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李某祥提出的公安机另案中仅查处其管制刀具而未禁止其销售枪形物,故其无罪解意见,集美区法院认为,另案的处理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并不当然证实李某祥持有枪形物行为的合法性,故该辩解意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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