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关总署:即日起,允许进口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7号(关于进口布隆迪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布隆迪共和国环境、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布隆迪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布隆迪咖啡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布隆迪共和国环境、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布隆迪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咖啡豆(Coffee Beans),是指在布隆迪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脱壳咖啡(Coffe aArabicaL.)籽粒,已去除外皮、果肉、内果皮及银皮等,经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三、允许的产地
布隆迪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咖啡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咖啡果小蠹Hypothenemus hampei
2.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3.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布隆迪共和国环境、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布方)应对输华未烘焙咖啡豆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并向中方推荐。中方将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实施注册登记。
(二)生产要求。
1.布方应当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咖啡生长和咖啡豆的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布方授权机构的培训。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2.根据中方需要,布方应向中方提交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布隆迪咖啡发生新的有害生物时,布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中方通报,以便中方开展评估。
3.咖啡豆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变豆、虫蛀豆、异物,不得带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三)包装、运输要求。
1.加工好的咖啡豆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咖啡豆及未加工的咖啡豆隔离分开,防止受到污染。出口前,应对咖啡豆实施必要的熏蒸处理,以杀灭仓储性害虫。
2.咖啡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加工企业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中文或英文信息。
3.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四)产品要求。
咖啡豆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布方须对输华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offee Bean from Burundi to China,and is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布隆迪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熏蒸处理的,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咖啡豆到达中国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疫要求或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布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3日
来源 | 海关发布
审核 | 郝珺石
编辑 | 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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