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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协:机票促销广告不得提及折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1日 09:5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1日电 据中国航空运输协网站消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出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机票促销行为规范》,对于代理企业促销机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规范称,为避免混淆视听,通过任何媒体(包括电视等)的机票销售促销信息,均不再提及具体折扣,只列“优惠票价”及促销时间、咨询电话。

  规范指出,销售代理企业应当以实名形式开展机票销售和促销活动。销售代理企业之间不得以转售、代销、代订、代送等行为或方式互相委托从事机票销售和促销活动。

  规范要求,销售代理企业凡以小广告形式向社会发布机票销售信息,必须在信息中注明本企业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否则可视为虚假广告。同时,为避免混淆视听,通过任何媒体(包括电视等)的机票销售促销信息,均不再提及具体折扣,只列“优惠票价”及促销时间、咨询电话。

  规范还指出,销售代理企业若将机票折扣价格或具体优惠价格向消费者推销时,应当同时详细注明或者仔细说明所提供折扣价格机票或具体低价优惠机票的航空公司名称,以及航线航班、优惠期限、折扣幅度、优惠条件、限制的内容等全面的信息。

  规范称,消费者和社会有关各方均有权对销售代理企业违反本规范的促销行为,以及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价格欺诈、强行订购、设置陷阱、承诺与服务不符等行为向中国民航局、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等单位进行投诉或举报。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证明,以便受理核实。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根据投诉举报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违反本规范的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至少暂停经营资质三个月。同时通知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暂停销售系统和发放客票,并上报中国民航局备案。被暂停经营资质的销售代理企业应采取整改措施,认真开展企业诚信自我教育,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对于多次违规、整改效果不明显,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销售代理企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将予以直接注销资质的处理。

  规范全文如下:

  销售代理企业机票促销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了有效规范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市场促销行为,维护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促销信息发布秩序,促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消费者提供航空运输客运销售代理服务的销售代理企业。经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资格认可的销售代理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促销行为或促销活动是指以设置招牌、张贴画、小卡片、宣传单等形式发布机票销售信息,以及利用移动通信、固定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服务设施向消费者提供文字、声音、图片、影像、数据等信息进行机票促销的行为或活动。本规范所指的促销行为或促销活动,包含完成或者未完成的机票销售的过程,以及向消费者提供上门送票、机场取票等形式的服务过程。

  第四条销售代理企业应当以实名形式开展机票销售和促销活动。销售代理企业之间不得以转售、代销、代订、代送等行为或方式互相委托从事机票销售和促销活动。

  第五条销售代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本地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醒目处设立航空机票销售标牌,并在消费者容易辨别和容易寻找的固定位置展示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标识,方便旅客消费者鉴别、查找和选择旅行消费。

  第六条销售代理企业凡以小广告形式向社会发布机票销售信息,必须在信息中注明本企业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否则可视为虚假广告。同时,为避免混淆视听,通过任何媒体(包括电视等)的机票销售促销信息,均不再提及具体折扣,只列“优惠票价”及促销时间、咨询电话。

  第七条销售代理企业若将机票折扣价格或具体优惠价格向消费者推销时,应当同时详细注明或者仔细说明所提供折扣价格机票或具体低价优惠机票的航空公司名称,以及航线航班、优惠期限、折扣幅度、优惠条件、限制的内容等全面的信息。

  第八条销售代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促销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航空公司的销售政策,若发布某航空公司机票促销信息,必须取得航空公司授权,并不得使用更改、曲解、分解航空公司销售政策的方式,或以模糊、含糊的形式向消费者开展销售和促销活动。

  第九条销售代理企业利用移动通信、固定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服务设施向消费者发布销售信息实现或完成机票销售服务后,应当以消费者接受并认可的有效方式,即时向消费者提供机票交易完成的完整信息。该项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乘机旅客姓名、航空公司名称、出发日期和时间、航班号、舱位等级、机票价格和税费及总价、交易支付方式、出发地机场航站楼、销售代理企业名称等。

  第十条销售代理企业委派从业人员向消费者提供上门送票或机场取票服务时,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并颁发公司服务证件。从业人员上门送票或提供机场取票服务应向消费者出示或佩带销售代理企业颁发的公司证件以证明自己职位及身份。销售代理企业提供机场取票服务应有长期固定的场所,并有醒目的销售代理企业标志。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销售代理企业的促销行为或方式,有权查验销售代理企业促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消费者对促销内容进行查验时,销售代理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予以认真配合。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以任何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方式,对其开展和从事促销活动。

  第十二条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加强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消费者隐私,除非经国家法律、政府或航空公司规章的规定,未经消费者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向他人泄漏消费者私人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和社会有关各方均有权对销售代理企业违反本规范的促销行为,以及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价格欺诈、强行订购、设置陷阱、承诺与服务不符等行为向中国民航局、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等单位进行投诉或举报。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证明,以便受理核实。

  第十四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负责对违反本规范的促销行为的投诉受理。在接到消费者和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有权向相关销售代理企业调查核实。销售代理企业收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调查通知书后,应当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给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第十五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根据投诉举报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违反本规范的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至少暂停经营资质三个月。同时通知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暂停销售系统和发放客票,并上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被暂停经营资质的销售代理企业应采取整改措施,认真开展企业诚信自我教育,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对于多次违规、整改效果不明显,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销售代理企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将予以直接注销资质的处理。

  第十六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从事促销活动的销售代理企业名单,提示社会公众及消费者关注销售代理企业的诚信服务。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经中国民航局批准,于2009年1月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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