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军军事司法机构工作不受本级指挥员或指挥机关管辖,只对上级专业部门负责
□军事警察已成为俄军的一个专业兵种,约占总员额的4%
开栏致读者
国无法不立,军无法不强。从古至今,由中到外,没有哪一支能征善战的军队不重视依法治军。而因为历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每支军队的法治都各有特色、各有优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版开设“外军法治瞭望”专栏,请外军研究专家为我们解读外军法治中的独到之处,为我镜鉴。
俄军自建立以来,根据国家政治体制的变化,依据《俄联邦宪法》确定的法治原则,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努力提高依法治军的能力和水平。
重视军事立法,形成配套完善的军事法规体系
俄军组建之初,即在国家层面制定或修订了《国防法》《安全法》《动员准备与动员法》《兵役义务与兵役法》《军人地位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在军队层面制定或修订了《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等各种条令条例。近些年,俄军着眼国防建设现代化的急切需求,又陆续出台了《国家安全构想》《安全会议条例》《反恐怖主义斗争法》《民防法》《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国防工业军转民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目前,俄军事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层次清晰、规定详细,使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改革军事司法体制
《俄联邦宪法》《俄联邦检察机关法》《俄联邦军事法院法》都明确规定,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军事司法机构的工作不受本级指挥员或指挥机关管辖,只对上级专业部门负责,受专业部门领导和监督。根据这项原则,俄对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的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改革,加强了对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各种保障,使军事司法机关能够不受干扰地正常开展工作。特别是自2000年1月1日开始,俄军事法院、军事审判厅和司法部军事法院活动保障总局的财政拨款和物资保障,不再列入俄联邦国防部配额之内,而是从联邦预算、俄联邦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划拨的经费中列支。
完善执法和护法机制,确保军队内部法律秩序
为了解决法律执行和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武装力量法治工作的组织保障,俄军按照“军事法制改革构想”提出的方案,组建了军事警察,成立了纪律法庭,并完善了纪律部队,调整了军事司法勤务部门。以军事警察为例,俄军要求在军区和集团军所在地设军事警察营,其余地区设军事警察连、排。目前,军事警察已成为俄军的一个专业兵种,约占总员额的4%。此举既有力打击武装力量内部的犯罪活动,又有效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 肖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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