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交学者》1月26日文章,原题:中国的核阳伞 讨论亚太“核保护伞”历来指的是美国向日韩等非核武国家提供安全保证。从中方视角看,这个概念只与一种意义有关——中国核能力刺激美国在亚洲扩张核威慑保证。
但《华盛顿时报》称,中国已转而自己向别国提供核保护伞。去年12月乌克兰与中国签署双边协议,中方承诺无条件不对作为无核武器国家的乌克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在乌遭到使用核武器的侵略或受到此种侵略威胁的情况下,向乌提供相应安全保证。从战术角度看,北京受益于该协定:基辅反对“台独”并继续两国经贸和军事合作。近年来,乌对华提供了“野牛”气垫登陆艇、“瓦良格”号航母及数百俄制飞机发动机。在北京继续进行军事现代化之际,伙伴关系会确保乌继续为中国提供军事技术。
中国官媒对该协定的报道并未使用“核保护伞”一词,而是说中国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中国学者认为西方评论家将该协定与美国向亚太盟友提供的“核保护伞”相提并论,纯属误读。新协定只是表明,北京承担了核不扩散条约下的全球不扩散责任。
无疑,中国承认保护伞的价值。从北京的视角看,它可潜在阻止平壤政权垮台,保障中国与驻韩美军间的战略缓冲,并展示中国在全球舞台上的独立。对乌克兰的保护,将令北京进一步抵御美国的核敲诈与恫吓。应对此类敲诈、恫吓是中国核政策的一个根本。
但中国获得的战术性好处,远不及由此产生的战略挑战。首先,任何涉及乌克兰的核危机,都可能源自俄罗斯。中俄贸易密切,中方甚至将两国关系形容成大国关系中“最好的”。因此,任何针对俄攻击乌的核反击考虑,都会令中国陷入战略两难。
其次,向乌提供保护,会迫使北京放弃长期坚持的不首先使用核武的承诺。此外,中国对乌的核保护伞是否也具有北京自身威慑姿态的那种模糊性。北京主张常规-核武平衡的三种组成:双重威慑、双重作战和双重指挥。按这种政策,常规攻击与核武攻击的界限被模糊。若俄乌关系恶化,发生大规模常规冲突,双重政策可能迫使北京考虑核回应。而另一方面,由于面临来自俄的军事攻击,中国对乌的保护或许因远更强大的战略担忧而退缩。
可以想象,中国可能以美国对日韩的方式提供“核保护伞”。但若北京接受这个概念,中国的基本核原则将发生重大改变。
编者注:中国并非为乌克兰提供核保护
中国和乌克兰于12月5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进一步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这部声明中的第二款提到,"中方高度评价乌方单方面放弃核武器,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1968年7月1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方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984号决议和1994年12月4日中国政府关于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承诺无条件不对作为无核武器国家的乌克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在乌克兰遭到使用核武器的侵略或受到此种侵略威胁的情况下,向乌克兰提供相应安全保证。"
有不少人认为,这是中国在向乌克兰政府提供核保护伞。
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5年4月11日的984号决议内容看。其中文第三条原文为,“又确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核武器缔约国如果遭到使用核武器的侵略或受到这种侵略威胁,任一国家均可将此事立即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使安理会能按照《宪章》规定采取紧急行动,向此种侵略行为的受害国或受到此种侵略威胁的国家提供援助;并确认安全理事会的核武器常任理事国会立即提请安理会注意此事,并要求安理会采取行动,按照《宪章》向受害国提供必要援助”
乌克兰政府于冷战结束后,继承了前苏联5000余个核弹头,但是在1994年3月-1996年6月1日期间,已经彻底无核武器化。所以从安理会984号决议上看,乌克兰属于第三条适用国家。
另外,中方和乌克兰方面12月5日的声明中提到是“相应安全保证”,而非是“视同本国遭到核打击一样的核反击”,这是符合安理会984号决议中“向此种侵略行为的受害国或受到此种侵略威胁的国家提供援助”的内容。
故对此内容,不必过度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