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考船在冲绳海槽遭日方阻碍的深层原因

2014年04月14日 09:34  新浪军事 微博 收藏本文
资料图:冲绳海槽位置 资料图:冲绳海槽位置
资料图:“科学号”科考船 资料图:“科学号”科考船

  中国最先进的海洋科考船“科学号”日前抵达冲绳海槽,考察深海海洋环境与生态系统。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声称中方船只在12和13日连续两天进入冲绳县久米岛“日本专属经济区”开展疑似海洋调查活动,要求中方停止科考。

  1.什么是冲绳海槽?

  冲绳海槽是中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诸岛间,作为分界线的海沟。冲绳海槽面积约24.6万平方公里,地形的基本特点是呈长条状弧形展布,全长840公里,其上发育有海山、海丘、海山脊、地堑槽等多种构造地貌。水深自东北向西南增大,最大水深位于久米岛西南方槽底平原中心附近,水深2050米(海洋地质调查局已实测到的水深)。据其地形特征,可进一步划分为西侧槽坡地形区,东侧槽坡地形区和槽底平原地形区。

  而冲绳海槽最关键的问题在其位置——位于日本九州南西诸岛西方和台湾本岛东北方之间,是中国大陆与日本的海上分界线,把钓鱼岛列岛从琉球群岛分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此作为与日本的海上边界——中方认为,冲绳海槽为中国东海大陆架延伸至琉球列岛的末端,也就是中日海洋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但中方对于冲绳海槽的认识,日本从未承认。

  2.冲绳海槽两侧归属是中日东海之争的关键!

  东海最宽处仅为三百六十海里,因此中日双方的专属经济区互相交叠。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各自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出现的重叠区域需涉及的沿海国家通过谈判解决。

  中国的划界立场与主张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没有加入1958年《大陆架公约》。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安致远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

  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海域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方法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确定为划界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中的原则立场是公平合理、共同协商。

  1982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明确了中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自然延伸标准。关于海域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就东海海域而言,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即:中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是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

  日本的划界立场与主张

  日本是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与会国,但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1974年10月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将会减少国际海域,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讨论海洋划界问题时,日本加入了等距离“中间线”集团。

  1983年7月,日本签署《联合国海洋公约》,并开始对其周边海域进行外大陆架调查。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表明了日本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200海里距离标准。

  具体到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具体到东海海域,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具体的划界方法应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

  由此可见,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和划界原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首先,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标准,而日本主张距离标准。其次,在划界原则上,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日本则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第三,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的考虑重要因素。

  而我们熟知的东海油气田问题,实际上很大程度和东海划界问题相关。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冲绳海槽是中方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边界。而日方则否认其的边界作用。因此冲绳海槽是否归属于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恰恰是中日东海争端中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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