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女士官未成年子女可在驻地落户

2013年05月03日 03:30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5月2日电 熊玉祥、记者董强报道:记者今天从总政干部部获悉,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五部委近日就军队女士官子女落户问题联合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女士官凭部队相关证明,可在驻地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女士官新生婴儿可在驻地办理常住户口;未成年的女士官子女,可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役到驻地以外安置的,其在原驻地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

  据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是顺应军队改革发展、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维护官兵切身权益的重要体现。军地应认真抓好落实,不得擅自设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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