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发《军队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这是落实胡主席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军委《军队吸引保留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定》的实际举措,标志着全军统一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正式启动。
《实施办法》明确,每2年选拔50名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50名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经过为期4年的重点培养,使之分别在本专业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和国内一流水平。培养对象为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现役干部和文职人员,重点从军事理论、军事技术、军事装备和军事教育等领域的军队特有专业、优势专业和新兴专业中选拔。
《实施办法》根据胡主席对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特点的科学概括,结合军队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明确了培养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同时规定,两类人才培养对象应分别担任正高级、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入选年龄分别不超过50岁、45岁,个别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放宽5岁;近5年内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者相当级别奖励,且分别为获奖项目的实际总体负责人、前3名主要贡献者。
《实施办法》明确了以下培养措施:聘请相关专业领域院士或者顶级专家担任带教导师,出国培训、公派留学和国际学术交流予以重点考虑,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优先立项,开办专门班次学习国际前沿理论、交叉学科知识和科技发展战略,安排进入国家、军队科研创新基地、科技创新工作站和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视情配备助手,优先保证研究生招生指标。培养对象根据全军下达的指导计划,申请个人所需培养项目。
《实施办法》明确,对培养对象进行年度、中期和期满考评,取得规定业绩成果、达到培养目标的,分别确定为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并颁发相应证书。两类人才享受军委文件明确的优惠政策,在培养期间优先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
《实施办法》规定,创新人才工程由总政治部牵头负责,四总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由全军、各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具体承办。《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大创新人才工程的经费投入,全军每年安排部分人才培训补助经费,重点补助培养对象的组织选拔、培训、交流、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