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2014年05月27日 07:00  解放军报  收藏本文

  根据对新浪微博和腾讯微信等7家网站所发帖文的统计,在2013年网民关注的20大热点事件中,前12位的帖文都超过了200万条,其中排第一位的帖文数量超过4500万条。网民言论关注的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司法案件、民生问题、个人权益保护、医患纠纷、反腐败等各方面。

  言论自由的有效实现为公众监督政府提供了保证。人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反映社会问题,对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中国地方政府网站普遍设立了市长信箱、县长信箱等,接受民众的来信。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便于公众反映问题。公众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批评,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成为政府改进工作和决策的重要参考。

  五、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水平的最重要的标尺之一。2013年,中国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采取专项行动打击拐卖犯罪、查找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依法惩处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完善冤假错案防止、纠正机制,多措并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加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公民人身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在中国,实行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特定条件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劳动教养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自2013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使用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并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国家制定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全国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5,126起、拐卖儿童案件2,765起;利用全国公安机关打拐DNA信息系统为631名儿童找到亲生父母。制定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2,395人。

  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等权利得到特别保护。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和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原则,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依法惩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201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诉580,485人。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强奸、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25万件,判处罪犯32.5万人。

  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201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制度机制建设,加强对执法办案全方位、全过程、即时性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次;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诉16,427人。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监督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606件,监督纠正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案件2,153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3,89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42,873件次;督促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共548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最多的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上诉不加刑等保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原则得以细化落实。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未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全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并对在申诉中发现的冤假错案,依法予以再审改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羁押者的人身权利得到更好保障。2013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讯问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实施新的《看守所建设标准》,深入推行看守所医疗卫生社会化,要求所有看守所都要向社会开放,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人民检察院按照“全面、全程、全部”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针对生产生活领域存在的威胁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安全的因素,国家加大了相关工作力度。立法部门针对人身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完善了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重点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监管,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和报废制度等,依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执法部门持续强化全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排查治理工作,全年共排查治理隐患681.5万项,整改率97.9%。加大事故查处和挂牌督办力度,查处重特大事故44起,结案周期同比缩短109天,并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立案侦查火灾、矿难等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066人。国家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制定实施有关司法解释,依法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全年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78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各级法院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判处罪犯2,647人。

  六、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从宪法、法律和制度等多个层面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原则,同时又尊重各民族的差异和特点,从各个方面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及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平等权利。2013年,中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成绩、新发展,各少数民族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各项基本权利。

  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民族区域自治的特色和优势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表现尤为突出。新疆是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是全国唯一的三级(区、州、县)自治地方俱全的自治区。在维吾尔族以外的新疆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等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以及哈萨克、回、蒙古、塔吉克、锡伯等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还有42个民族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西藏自治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在西藏,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现任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2.0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0.06%。

  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投入力度继续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13年,在均衡性转移支付向民族地区倾斜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464亿元,比2012年增长10.5%。国家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三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省份的扶贫投入大幅提高,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投入166.05亿元,占全国总投入的43.76%,资金总量比2012年增加了16.8%。2013年,国家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和少数民族事业三个国家级专项规划,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扶持力度,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14.5亿元、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资金27.9亿元、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专项资金4亿元,分别比2012年增长13.1%、50%和53.8%。2013年,西藏自治区生产总值(GDP)达807.67亿元,比上年增长12.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578元,比上年增长15%,连续11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0,023元,比上年增长11.1%。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总值(GDP)8,5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7,847元,增长9.7%。2013年,新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296元,比上年增长14.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74元,比上年增长10.9%。城镇人均家庭总收入22,388元,比上年增长10.9%,比1978年增长69.5倍。2013年,西藏农牧民人均居住面积为30.51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42.81平方米,各项民生事业显著改善。特别是,连续8年累计投资273.57亿元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全面完成,全区46.03万户、230万农牧民住上了安全适用的房屋,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历史性改善。水、电、路、讯、气、广播电视、邮政等农村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乡镇通邮率、乡镇通公路率和行政村通公路率分别达到94.6%、99.7%和97.4%。墨脱公路全线通车,结束了全国最后一个县不通公路的历史。川藏联网工程开工建设。青藏铁路客运量219.9万人次、货运量405.2万吨,航空旅客运输273万人次。

  少数民族文化和民族地区文化繁荣发展。截至2013年,全国建立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社32家,民族语言文字类音像电子出版单位13家,编辑出版民族文字期刊222种、民族文字报纸99种、民族文字图书9,429种。民族自治地方有广播电台73座,节目441套,民族语言节目100个;电视台90座,节目489套,民族语言节目100个;各类文化机构50,834个,其中图书馆653个,文化馆784个,文化站8,153个,博物馆385个。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国家设立贵州省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效推进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继续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发展。支持民族医药老专家建立传承工作室,扶持建立藏、蒙、壮、回4个民族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实施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和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涵盖11个省区,涉及29个民族,并完成了150部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整理工作,筛选了140项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截至2013年,全国民族医院达到199所。

  新疆各少数民族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政府规章,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新疆少数民族信众有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自己家里依法举行各种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受任何干涉。新疆现有10个少数民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人口1,370多万人,有伊斯兰教清真寺约2.4万座,教职人员2.9万多人。此外,新疆还有佛教信众12万人,场所53个,教职人员326人;基督教信众近6万人,教职人员374人;天主教信众约6,000人,场所20个,教职人员25人;东正教信众约1,000人,场所3个,教职人员2人;道教信众300多人,场所1个。新疆已出版发行了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古兰经》注释、《卧尔兹选编》等宗教经典、宗教书籍。国家和自治区各级政府还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饮食、衣饰、年节、婚姻、丧葬等方面的习俗。自治区政府每年对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肉食和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作出专项安排,保证各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并对10个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予以特别照顾。在新疆,每年的肉孜节和古尔邦节,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都可以享受节日假期。

  西藏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宗教和传统风俗习惯得到尊重。西藏现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西藏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个,自治区级323项,市级76项,县级814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8名,自治区级227名,民间藏戏队117支。其中,格萨尔、藏戏于2009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积极保护和发展藏民族医药,西藏现有藏医医疗机构19所,在50多所县医院设有藏医科,藏医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区。国家尊重和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宗教信奉、祭祀活动以及参加重大的宗教和民间节日活动的自由。西藏现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民主改革以来,已有60余名新转世活佛按照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得到批准认定。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西藏自治区及其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佛学院、印经院和藏文会刊《西藏佛教》。寺院的壁画、雕刻、塑像、唐卡、经卷、法器、佛龛等宗教文化载体,得到保护和修缮。大量宗教文献典籍得到抢救、整理、出版。各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继承和发展,现有木如寺印经院、布达拉宫印经院等大型传统印经院近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民间经书销售摊点20家。

  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1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边境地区民族语广播电视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国家在民族地区推行双语教学。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个民族的29种文字开展双语教学。全国现有民族高等院校15所,在校生约24万人。继续在高校招生中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坚持对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时适当降分或加分和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原则,并对人口较少民族的考生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

  藏语文学习使用受到法律保护。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各单位的公章、证件、表格、信封、信笺、稿纸、标识以及机关、厂矿、学校、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餐馆、剧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的标牌和街道、交通路标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西藏共有14种藏文杂志、10种藏文报纸。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开办有42个藏语(包括康巴语)节目、栏目,藏语新闻综合频率每天播音达21小时,康巴语广播频率每天播音18小时,西藏电视台藏语卫视24小时播出节目。2013年,西藏自治区出版藏文书籍780种,印数达431万册。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藏语文平台,浏览阅读、收听、收看国内外新闻和各类资讯,成为众多藏语文用户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新疆有13个世居民族,共使用10种语言和文字。自治区及各自治州、自治县机关执行公务时,同时使用自治民族和汉语两种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都广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疆日报》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四种文字发行。新疆电视台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四种语言播放节目。新疆人民出版社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六种文字出版各类图书。新疆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与音像制品中使用少数民族语文的占到70%以上。2013年译制少数民族语故事片100部,译制影视剧5,975集,拍摄少数民族题材影视剧4部。

  七、残疾人权利

  中国有残疾人约8500万。2013年,中国按照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等,依法、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事业。同时,认真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积极落实第三个亚太残疾人十年(2013-2022)“仁川战略”,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权利保障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原则,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推动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构建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三级康复医疗体系。制定《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将残疾儿童康复端口前移,建立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早期康复的工作机制。深化社区康复,推动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重点支持2862个社区康复示范站建设。注重家长学校建设,2013年已开展家长学校工作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达1,131个。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2013年全国共培训各级各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25.6万人,其中康复管理人员2.5万人,康复业务人员5.5万人,社区康复协调员17.7万人。

  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截至2013年,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的市辖区累计达到901个,县(市)累计达到2,014个。2013年,新增169万残疾人接受社区康复服务,746.8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康复。其中,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74.6万例,为3.2万名聋儿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为15.3万名智力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社区和家庭指导训练。组织实施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6,721例,麻风畸残矫治手术418例。584万精神病患者接受综合防治康复服务,46.9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获得医疗救助。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128.3万件,其中,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32.9万件。

  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促进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重点解决实名未入学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扩大义务教育普及,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课程教学改革。继续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二期)》,全年投入中央专项资金8亿元,支持27所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和残疾人中、高等学校建设。投入中央特教专项补助经费5,500万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10个省的薄弱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为1万余人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为全国23所中高等特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并加强残疾学生实训基地建设。全国有7,538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制定《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开发力度。全年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6.9万人,实名培训48万人;农村85.6万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鼓励和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平等融入社会。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福利企业1.8万个,集中安置54.2万名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截至2013年,全国已有628万城乡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分别达到401.4万和1,638.3万,94.4万名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15个省(区、市)建立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8个省(区、市)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享受补贴的残疾人超过600万人。

  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加大。把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相关规划,在落实扶贫政策和实施扶贫措施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残疾人,加大支持力度。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贫困监测整体工作,建立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统计汇总制度。加强农业行业助残扶贫工作,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对残疾人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支持,加强农村残疾人农业生产与经营管理技能的培训,支持农村残疾人家庭购置和使用农机,加快改善农村残疾人家庭生活燃气环境,提高优惠补贴。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实施《2013年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方案》,在21个省(区、市)14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00个县,对农村户籍的49万例新生儿开展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障碍患儿筛查工作,并实施康复救助。2013年,农村共有120.6万残疾人脱贫,为12.2万户农村残疾人家庭实施了危房改造。

  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与改造。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入开展。2013年,共为13.6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为65.7万残疾人发放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落实方便残疾人出行规定,中国民航局研究修订《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所有列车均设置残疾人专座。全年安排4.8万张残疾人火车专票,改造生产1268节无障碍车厢。各市、县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对117家部委和省政府等网站开展无障碍专项评估,部分网站已按照标准开展了网站无障碍建设。推进信息无障碍辅助器具研发,开展盲用辅助系统、读屏软件等无障碍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启动“美丽中国——2013中国政务信息无障碍公益行动”,对政府各部门政务网站进行无障碍改造,开展城市信息无障碍体系建设。

  八、环境权利

  2013年,中国针对高速发展带来的环境和生态问题,继续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增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惩戒污染环境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

  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制定和实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文件。发布国家环保标准135项,使现行有效国家环保标准达1,499项。

  国家环境保护部与31个省(区、市)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推进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PM2.5监测点建设。2013年完成西部大开发战略环境影响评估,启动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估。对重点控制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保部、保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3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社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启动第二批10个省(区)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在内蒙古、江西、广西和湖北4省(区)开展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试点。建立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长三角区域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31个省(区、市)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分解工作基本完成。启动《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完成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了分阶段限排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进一步加大。2013年全国财政节能环保投入3,383亿元,同比增长14.2%。制定实施《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开展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中央投入资金16亿元。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年-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达423亿元,范围扩大到492个县。中央财政投入25亿元用于重金属污染治理,首批投入50亿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等六省(区、市)治理大气污染,投入6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2013年,全国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1处,已有海南、黑龙江、安徽等16个省(区)开展生态省(区)建设,1,000多个市(县)开展生态市(县)建设,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县)5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986个。在全国46个城市(区)启动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全国城市园林绿地面积达到2,367,842公顷,绿化覆盖率达39.5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26平方米。在第一批74个城市496个监测点位实时发布细颗粒物(PM2.5)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同时,完成第二批116个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监测点位的建设任务,并开始实时发布监测数据。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启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取用水户、水功能区、省界断面共1.4万个国控监测点,对全国175个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实现在线监测,使全国70%以上的许可取用水量、80%以上的重要水功能区、重要省际河流省界断面水质情况得到有效监测。制定《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强化分级分类监管。七大水系的577个水质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66.7%,劣Ⅴ类占10.8%,分别比2012年上升2.6个百分点,下降1.5个百分点。

  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大力推进工程减排。2013年以来,中国中东部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等35项具体措施,建立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大气保护行动,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治理雾霾。2013年,全国3400万千瓦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燃煤电厂脱硫机组比例超过90%;新增脱硝机组2.05亿千瓦,脱硝机组比例占全国火电总装机容量的50%;2.03亿千瓦现役火电机组拆除脱硫设施的烟气旁路,无烟气旁路运行的脱硫机组占全国火电总装机容量的46%;5.7亿吨水泥熟料产能新建脱硝设施,已实施脱硝的水泥熟料产能占全国总产能的50%。2013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分别同比下降2.93%、3.14%、3.48%、4.72%,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量首次降至2010年减排基数以下。2013年全国新增城镇(含建制镇、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1,194万吨,全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4.8%。

  开展环保专项检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83万余人(次),检查企业71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6,499件,挂牌督办1,523件。对2012年度重金属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不合格省份16个地市实行环评限批。新处置铬渣30余万吨,基本实现铬渣当年产生当年利用处置完毕。阻止17批次固体废物非法入境。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并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职罪”规定了追加处罚措施。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环境污染案件77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65名。全国各级检察院起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20,969人,在环境监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90人,并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职责。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4件,审结104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9人。最高人民法院还通报了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阳宗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以及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犯罪等典型案件。

  九、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2013年,中国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积极参与联合国多边人权会议。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第68届联大第三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相关会议,参加了人权理事会第22至24次会议,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工作组第15至17次会议,在相关会议中,中国发挥建设性作用,积极表达人权政策主张,参与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和讨论。

  通过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2013年10月,中国在日内瓦顺利通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137国在会上发言,大多数国家充分肯定中国人权事业成就,支持中国根据本国国情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对各国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国本着开放、认真的态度给予积极回应,接受建议204条,占建议总数的81%,涉及减贫、教育、司法等20多个领域。2014年3月20日,中国接受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报告获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可。

  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条约履约工作。中国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6项国际人权公约。2013年,中国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履约报告。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顺利通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2013年11月12日,中国以176票高票当选2014至201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继续支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工作,承诺2014年至2017年中国对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捐款将提升至80万美元。接待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法律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工作组”访华。积极参与和推动联大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政府间进程,参与数轮多边非正式磋商和专题讨论,就改善人权条约机构体系阐述中国立场和主张。中国的人权专家还分别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

  通过人权对话与交流增进了解。中国与俄罗斯、巴基斯坦进行了人权交流与磋商,开展了中美、中欧、中德等人权对话。与美国举行中美法律专家交流,与澳大利亚开展人权技术合作,接待欧盟人权事务特别代表访华。派团出席了第13届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了第六届“北京人权论坛”,论坛以“建设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为主题,围绕“法治与人权”、“社会建设与人权”、“区域安全与人权”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中国将一如既往地与国际社会一道,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新浪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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