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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我国应在30年内收复被侵占岛礁(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 10:46  环球网
资料图:菲律宾实控下的南沙中业岛 资料图:菲律宾实控下的南沙中业岛

  【环球网综合报道】香港《信报》6月30日文章,原题:中国制订海洋基本法的重要原则 随海洋世纪的来临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生效,国际社会尤其是主要海洋大国乘着国际、区域的相关制度尚未成型、无法修正完善的机会,争相推出海洋战略和海洋法制,以求攫取更多海洋资源和利益。

  国际社会的这种趋势,加剧各国抢占海洋及其资源的力度,使海洋权益争议频发;在这形势下,中国应尽早制订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否则将会处于不利和被动的位置。

  中国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应制订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的任务和要求,这是实现和平发展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路径选择,因为海洋经济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7至2011年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约10%,海洋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领域和新亮点。

  换言之,中国制订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是透过发展海洋经济的路径推进和完善的,这种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更易为国际社会接受;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必须解决诸如东海和南海等问题,确保周边安全环境和条件,同时也须进一步明确中国的海洋政策和方针。

  海洋发展三阶段

  中国海洋发展战略无疑是国家和平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和目标,包括推进国家统一、实现和平发展,而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和平发展的总体目标。对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的目标,首先为区域性海洋大国和海洋强国,进而发展为世界性海洋大国和海洋强国。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的目标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短期战略目标(2012-2020)。主要是设法稳住海洋问题的升级或爆发,采取基本稳定现状的立场,逐步采取可行的措施,设法减少海洋问题对中国的进一步的威胁或损害,以利用好战略机遇期。具体目标是完善海洋体制机制建设,包括设立国家管理海洋事务那样的组织机构,完善海洋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为收复岛屿和岩礁创造基础条件。

  二、中期战略目标(2021-2040)。创造各种条件,利用国家综合力量,设法解决个别重要海洋问题(例如南海问题),实现区域性海洋大国目标。具体目标是逐步收复和开发他国抢占的岛屿和岩礁,以采取自主开发为主、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为辅的策略。

  三、长期战略目标(2041-2050)。在中国具备充分的经济和科技等综合实力后,全面处理海洋问题,完成中国和平统一,实现世界性海洋大国目标。具体目标是无障碍管理三万平方公里海域,适度自由地利用全球海洋及其资源。

  一般来说,发展国家海洋事业的基本路径是:一、应明确国家核心利益,制订包括国家海洋发展在内的战略。对于中国来说,核心目标是建设海洋强国;二、完善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实施的海洋政策,包括强化海洋理念和意识,加强海洋事务协调,提高海洋及其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弘扬海洋传统文化,不断开拓创新海洋科技,拓展对外交流和合作,推动中国海洋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三、制定海洋基本法,以保障海洋发展战略和海洋政策的推进落实,重点是完善中国的海洋体制和机制,包括设立国家海洋事务委员会等那样的组织机构;四、制定实施海洋基本法的海洋基本计划,以补正或充实中国海洋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或领域。

  必须遵循国际法原则

  为切实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重要是完善组织机构(例如国家海洋事务委员会),巩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内的政策,即须要制订海洋基本法,内容包括:宣布国家海洋政策,包括“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筑和谐海洋理念,对外作出宣传;设置管理海洋事务的国家机构,以统一高效协调管理国家海洋事务;公布国家发展海洋的重要领域。

  具体包括:推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推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资源的开发活动;确保海上运输安全;确保海洋安全;强化海洋调查工作;研发海洋科学技术;振兴海洋产业和加强国际竞争力;强化对沿岸海域的综合管理;拓展海洋新空间、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活动;保护岛屿及其生态;加强国际协调和促进国际合作;增进国民对海洋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国民海洋意识,培育海洋人才等。

  中国制订海洋基本法的原则,应遵循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原则:协调海洋的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原则;确保海洋安全原则;提升海洋教育规模和布局原则,增进对海洋的科学认识和理解;促进海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原则;综合协调管理海洋事务原则;参与协调国际海洋事务原则等。

  由于中国的海洋政策、特别是海洋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的特点,是对先前的海洋政策和立场的总汇和提炼,所以,不会对其他国家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由于海洋基本法重点是政策性宣言,对海洋的部门法和具体法规不会带来冲击和矛盾,相应地也不会产生大幅修改和协调的问题。换言之,可以很好地处理海洋基本法与现存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现存海洋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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