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海洋局发文剖析越南海洋法,吁中国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
“在周边的日本、越南等国都已相继出台综合性海洋立法的背景下,中国现有的涉海法律已经难以满足日益错综复杂的海洋维权维稳的需要。”
越南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于21日审议通过《越南海洋法》,该法将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中国外交部和全国人大外委会已在第一时间发声,表明中方的严正立场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坚定决心。
与此同时,中国国家海洋局也从21日起在网站连续刊发三篇文章,驳斥越方主张。其中,发表于21日的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疏震娅撰写的题为“越南执意为西沙和南沙立法 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文章更指出,越南此举“是越南加紧推进既定海上战略的重要步骤和必然结果”。
文章称,越南执意为西沙和南沙立法,严重侵犯中国主权。此举无非是为炮制“西沙争议”、固化南沙所谓“主权”提供新的“法律依据”。不仅如此,《越南海洋法》的出台强化了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单方面立场,对中国造成严重挑战,势必使南海局势更加严峻。文章指出,在周边的日本、越南等国都已相继出台综合性海洋立法的背景下,中国现有的涉海法律已经难以满足日益错综复杂的海洋维权维稳的需要。“因此,加快推动我国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文章呼吁。
越南筹谋14年
这篇题为《越南执意为西沙和南沙立法 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文章开篇直指,“越南制定海洋法的立法构想酝酿已久,早在1998年就已列入越南国会的立法计划。”文章称,2007年1月,越共决议通过“2020年越南海洋战略”,旨在到2020年建设成“海洋强国”。这部《越南海洋法》的正式出台,是越南加紧推进既定海上战略的重要步骤和必然结果。
据文章介绍,《越南海洋法》是一部综合性、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在以往越南海洋立法基础上对保卫其主权和海洋权益做出更为系统的规定,还着重对发展海洋经济、加强海洋管理和保护等做出全面规定。
该法核心内容包括:第一,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越南主张的各种管辖海域、各岛屿、黄沙群岛(即中国西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即中国南沙群岛)及其他群岛,强调“发挥越南全民族的力量,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卫越南在海域、岛屿和群岛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第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了越南的海域制度,规定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其领海基线,特别提及大陆国家很少使用的“群岛”概念;第三,强调发展海洋经济,推动开展国际和区域合作;第四,明确了海上巡逻和检查力量。
设置500米安全地带
文章还指出《越南海洋法》未来可能会对中国在海洋维权维稳方面造成挑战。
文章称,《越南海洋法》为越南非法主张披上“合法”外衣,其有关海域的规定多移植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选取对越南比较有利的规定加以渲染,这些规定为其主张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提供了“法律依据”。如,该法明确强调“不适合人类生活或开展经济活动的岛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暗指西沙和南沙群岛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与其既往在公开场合表达的立场一致。《越南海洋法》规定了不同于岛屿的群岛概念,为其今后在西沙和南沙群岛划定群岛水域埋下伏笔。
其次,《越南海洋法》还为落实越南海洋战略提供了重要工具。该法律将越南至2020年海洋战略的主要内容纳入立法,将发展海洋经济的原则、重点产业、规划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强调了发展海洋经济与保卫国家海洋主权、国防安全和安全秩序的关系,将油气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港口和运输业、旅游、水产、科研、人力资源等六大产业作为其国家重点优先发展的海洋经济产业,“优惠、鼓励投资发展海岛经济和海上活动”。越南今后可根据该法规定的海洋经济发展方向和重点,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岛礁权益、海上资源的侵害力度。
此外,该法还为阻挠中国在南海的正常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越南海洋法》明确了海上巡逻与检查的力量,强化对其主张管辖海域的巡逻、管控和维权执法,其主要任务是限制和阻挠中国在南海正常的开发和管理。规定了在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周围设置500米安全地带,企图对中国的巡航执法活动设置法律障碍。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海域进行科研活动必须得到越南政府权限机关下发的许可证,接受越方监督,为干扰、阻挠中国在南海的正常科考调查活动、强化其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该文章表示,《越南海洋法》还为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创造法律环境。《越南海洋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尊重并保护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开展资源勘探、开发、科研、建造人工构造物和设施等活动的合法权益。越南通过立法,极力拉拢和鼓励域外国家的公司和组织参与在中国南海管辖海域的资源勘探、开发和调查活动,保障其权利,为实现与域外国家的“利益捆绑”、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创造了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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