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俄罗斯彩带网4月27日报道,中国正在积极研制和试验各种新型战斗机,媒体披露的相关消息越来越多。近日明确得悉,中国研制的以国产“施琅”号航母为搭载平台的歼-15舰载歼击机使用国产WS-10A发动机,实际上是苏-33的改进型仿制品,基本性能可能大致相当。
今年春天中国政府公布新的军事战略,宣布准备坚持更大程度上的军事公开透明原则。网上传出的中国新型歼击机验证机图片和视频随即日益增多,新闻管制力度似乎有所放宽。尽管官方没有发布新的军事研发项目的消息,但是中国却在试图通过“有意无意的网络泄密”方式炫耀自己的成就,歼-20研制成功并顺利首飞的消息或许就是一个经典案例。而在过去,中国千方百计保守新武器研制方面的机密,无论是歼击机、潜艇,还是导弹系统,很少为外界知悉。现在开始实行军事公开透明政策,主要目的是希望借此一方面增强国内民众的自豪感,巩固团结统一的局面,另一方面则让其他国家明白,中国军事工业进步神速,完全有能力保证国家的世界大国地位,证明中国不仅能够借鉴、吸收、仿制他国先进技术和设计方案,也能自主研发基本性能并不逊于他国产品的国产武器装备。
可以明显看出,4月26日中国一些媒体披露的新型舰载歼击机歼-15“飞鲨”的图片有点“间谍风格”,是躲藏在沈阳飞机制造集团第112厂附近的人偷拍到的。不过,这些图片能够出现在网络上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中国官方并不反对将之公诸于众,尽管其拍摄风格表明此举与中国官方没有任何关系。在4月25日中国军事论坛出现歼-15照片之后的第二天,中国官方媒体就对此予以报道。据悉,歼-15已经完成了一系列出厂试验,其中一次试验的视频也已传到网上。歼-15首飞是在2009年8月31日完成的,目前项目细节仍然保密。预计歼-15飞行试验还要再持续几年,2015年之后才能装备部队,尽管其载体“施琅”号航母(前“瓦良格”号)可能会在今年开始航试,并于明年服役。
关于歼-15的来源现在主要有两种说法:第一,多数俄罗斯和西方专家认为,中国2005年(或说2001年)从乌克兰得到了原苏联苏-33舰载歼击机的一架原型机T-10K-3,中国国产舰载歼击机的原型就是这架T-10K-3的仿制品。从照片上来看,歼-15使用折叠翼(几年前中国还没有掌握这种技术)、缩短的尾梁和增强的起落架;第二,歼-15是中国自主研制的国产产品,尽管外形疑似苏-33,但是歼-15是在歼-11B基础上研制而成的,而歼-11B才是苏-27SK的仿制品。与苏-33不同的是,歼-15有了许多变化,首先是广泛使用雷达吸波涂层,具备隐形能力,装配国产有源相控阵雷达,另有水平全动前翼。从上述两种说法中可以得出推论,即歼-15虽然不是苏-33的完全仿制品,至少也是以苏-33为基础、加上适当变化的改进型产品。
据推测,歼-15安装了中国国产WS-10A发动机,打开加力后的最大推力为132千牛,中国第5代歼击轰炸机歼-20使用的发动机则是其改进版WS-10G。有关歼-15的其他技术细节暂时不详。不过从歼-15照片上来推断,其与苏-33的机身构造相同,使用一体化三角翼,带水平前翼。两种飞机的基本战术技术性能可能大致相当,而苏-33最高时速可达2300公里,航程近3000公里,使用AL-31F三系发动机,最大推力122.6千牛,配备一门30毫米航炮,设有12个挂点,能够携带导弹、无控火箭弹、自由落体炸弹和集束炸弹,战斗载荷总重可达6.5吨。
有意思的是,此前中国曾和俄罗斯谈判采购一批50架苏-33飞机,后来中方订单规模税减到了2架,俄方担心技术泄露,再遭中方仿制,随即中止谈判。实际上,中国一直在积极仿制苏联和俄罗斯航空装备技术,而且经常把一些仿制品推销到国外市场。目前中国空军生产的歼-7、轰-6、运-5、运-7、运-8分别是俄罗斯和乌克兰米格-19、米格-21、图-16、安-2、安-24、安-12的改型仿制品,歼-11系列(歼-11B、歼-11C、歼-11D)则是苏-27系列的仿制品。4月25日中国论坛上有消息称,4月初中国似乎开始试验能够短距离起飞和垂直降落的歼-18“红鹰”歼击机,外形上同样类似苏-33,而中国仍在研制中的远程歼击轰炸机歼-17则是苏-34的变型仿品。
目前俄罗斯担心遭到中国仿制的航空产品还有喷气式发动机。去年7月初苏霍伊和米格公司总裁波戈相曾经公开反对签署对华出口RD-93发动机的新合同,担心使用这些发动机的FC-1/JF-17歼击机在埃及等国市场上与米格-29形成激烈竞争。但是,之后俄方仍然继续向中方供应航空发动机,主要是苏-27、苏-30使用的AL-31F发动机和歼-10使用的AL-31FN发动机。俄国防出口公司副总经理米谢耶夫解释称,之所以继续向中方供应这些发动机,是因为使用它们的中国歼击机不会对俄罗斯战机构成严重挑战,因为中方飞机的战术技术性能远远落后于俄罗斯产品。中国仿制AL-31F和RD-93发动机的工作已经进行了好多年,但是一些技术仍未掌握,仿品可靠性和使用寿命都不理想。
关于中俄军事产品知识产权问题,今年2月俄联邦军事技术合作局局长德米特里耶夫曾经指出,2008年两国司法部门签署的武器装备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特别协议仍然未能解决中方未经许可擅自仿制苏俄武器的问题,原因很复杂。一是二战后苏联向中国提供了一些武器装备的全系列产品生产线,当时没有要求签署什么知识产权保护文件,现在自然不能提出严重的主张;二是,中国在仿制苏俄军事产品时往往加入了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了适当的改进,最终研发出来的产品实际上已经不是俄样品的完全仿制品,包含了中国军事工业认真参与的成果,已被中方视为自主研制的国产产品。(编译: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