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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加协定有几个"毒丸条款" 针对中国"定向杀伤"?

美墨加协定有几个"毒丸条款" 针对中国"定向杀伤"?
2020年08月04日 11:58 瞭望 作者:瞭望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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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日,美墨加协定(USMCA)正式生效。

  其中几个公认的“毒丸条款”因USMCA近期的生效而再次备受关注。

  美国想通过这些条款得到什么?

  明知此“丸”有毒,墨西哥和加拿大为何还要咽下?

  它将对中国乃至世界贸易体系产生何种影响?

  注:毒丸条款,企业使用的反并购策略之一,当并购者持有标的公司普通股股份达某一特定比例时,标的公司为了自保会赋予不包括并购者在内的股东额外的购股权,使并购者的收购成本变得很高,从而防止公司被敌意收购。

  文 | 陶短房 旅加学者

  编辑 | 蒲海燕 瞭望智库

  本文为瞭望智库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在文前注明来源瞭望智库(zhczyj)及作者信息,否则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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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丸条款”引发激烈争议

  1994年1月1日,北美自贸协定(NAFTA)生效。

  然而,特朗普以“美国优先”为原则不断施压,迫使处于弱势的加拿大和墨西哥同意“推倒重来”。

  2018年11月30日,美墨加协定取代北美自贸协定,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

  相较于NAFTA,USMCA存在几个公认的“毒丸条款”,并且,自签署前的讨论阶段就引发激烈争议。

  这些“毒丸条款”包括:

  “乳制品规则”

  加拿大同意取消7项针对乳制品的价格规定,同意将从美国购买乳制品的免税额度从20加元(约合105元人民币)提高到150加元(约合787元人民币),这被认为对美国有利而对加拿大不利。

  美国俄亥俄州柏林,海尼奶酪工厂里的工人在工作。

  “汽车规则”

  汽车总价值中75%的比例必须在USMCA范围内生产才能被认定为“北美生产”,NAFTA规定仅为62.5%,这项规则同样是对美国有利而对加拿大,尤其是对墨西哥不利。但是,较特朗普原先提出的85%且不低于50%在美国本土制造要宽松。

  这一条款也被公认为是“典型的特朗普式漫天要价”,此后美国的贸易谈判对手都引以为鉴。

  “劳动法条款”

  即“附件23-A”,要求墨西哥提高劳动福利,这被认为意在削弱墨西哥劳动力成本优势,对美国有利而对墨西哥不利。

  “总部条款”

  规定在USMCA范围内只允许设立一个公司总部,这实际上让美国公司在加拿大和墨西哥设立总部成为不可能。

  “第19章争议”

  NAFTA第19章规定建立单独的跨国争端解决机制,特朗普曾试图在USMCA中废除第19章,从而使美国国内法律体系凌驾其上,但在加拿大和墨西哥激烈抵制下未能做到,USMCA中仍然有第19章。

  “落日条款”

  Sunset Clause,特朗普强行塞入“协议必须每六年由3个国家审核一次”的条款。

  这意味着,三国中任何一国只要对USMCA中任何一条款感到不再满意,就可以通过本国立法体系对USMCA的期满续约加以阻挠,而无需经由三国协商,被认为给予了美国“特朗普式的只要觉得吃亏就随时反悔”权利。

  这是加拿大和墨西哥国内对USMCA最为不满的“毒丸”之一,并被专业人士公认为是“USMCA未来最大的不确定性”。

  2

  32.10条款,“毒”中之“毒”

  “毒丸条款”中最突出的,是“32.10条款”。

  和某些“江湖流传”的版本不太一致,成文的“32.10条款”十分简单:任何USMCA国家在与非市场经济体开展自贸协定谈判时,都必须在谈判前3个月通知其他所有成员国。

  其他成员国可以在该国与该非市场经济体签署任何协议前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未予认可),一旦该协议生效,其他成员国就可终止USMCA并以双边协议取而代之。

  “江湖流传”的所谓“32.10条款”的“八项具体细则”,实际上是解读者对“32.10条款”的逐条理解和解释,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可以从上列看似十分简单,但实际上几乎面面俱到的“32.10具文”中找到依据,所以也并非“乱解读”,而是有道理的。

  至于“不满意的国家可在6个月内选择‘退群’”的说法,“32.10条款”中其实反倒是没有的。这一条系根据“落日条款”和USMCA总则中关于“审核”程序的规则推理出的——“审核”程序对提出“退群”的时间要求是6个月。

  当然,“退群”是要走立法程序的,且还要看USMCA当时所剩有效期还有多久(不续约的话有效期为16年),理论上,较16年更短的“退群期”,实际上门槛还是很高的,但毕竟提供了一个“不满意随时撕”的、冠冕堂皇的可能性。

  单单一个“32.10毒丸”,毒性似乎并不强烈,但“32.10毒丸”和“落日条款”组合起来,就会形成一种令人不寒而栗的“二元毒素”(化学武器中有一种“二元化武”,两种化学物质单独放置时都没有什么毒性,但在某种条件下混合便会产生并释放剧毒)。

  美国可以随时、逐条审查加拿大、墨西哥两国和任意第三方间的贸易关系及贸易协定谈判,只要觉得任何一处不满,便可随时引用“32.10条款”,以“退群”为威胁加以阻挠或干预,哪怕加、墨两国和第三方间的贸易关系,实际上和美国并不相干。

  3

  此举是“定向杀伤”?

  “32.10条款”提出之际,正逢中国和加拿大开始讨论(但从未正式开始谈判)中加自贸协定,因此这曾被北美观察家称之为“排斥中国条款”,是“针对中国的‘定向杀伤’”。

  前加拿大联邦外长麦凯(Peter MacKay,现任贝克和麦肯锡律师事务所Baker&McKenzie LLP合伙人)就持这一观点。他曾在“32.10条款”被披露时评论称:

  “特朗普想借着USMCA取代NAFTA的契机,在美墨加贸易协定中塞入一个‘毒丸’,通过这一‘毒丸’,只要美国觉得加拿大和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伙伴走得太近,就随时把它踢出USMCA,目的是逼迫加拿大在中美经贸摩擦中选边站在美方一边,尽管加拿大并非总是乐意这么做。”

  前加拿大外交官、现任加拿大亚太基金会(AsiaPacific Foundation of Canada)负责人的贝克(Stewart Beck)称“32.10条款”会迫使加拿大不得不在寻求改善中加贸易关系时看美国脸色行事,也会赋予美国借此干预加拿大和第三方之间贸易谈判的特权。

  而且,影响范围将远不仅限于中国,如加拿大要和越南之类国家进行贸易协定谈判,美国就可能借此“见机行事”,认为对自己有利就闷声不响,反之就指称对方“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横加阻挠。

  麦凯则称“这一条款等于把一支攥在美国人手里的手枪,枪管塞进加拿大的嘴中,看似没有对准脑袋,但实际上也足够要命”。

  但是,加拿大联邦总理特鲁多和现任加拿大联邦副总理方慧兰(Chrystia Freeland,在美墨加三国贸易谈判时任加拿大联邦贸易部长、外长)则极力淡化“毒丸”的效力,称“中国是全球贸易中一个重要的、不断发展的参与者,我们将一如既往寻求与之互动,加深和改善中加贸易关系”,认为“该条款未侵犯加拿大与任何国家发展商业关系的主权”。

  贸易律师克隆比(Matthew Kronby)等认为,鉴于“加拿大其实也并没有多少和中国等国达成自贸协定的积极性”,“32.10条款”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事实似乎也验证了这一点:从2018年底中加双边关系几乎一夜间由“沸点”降至冰点,当初就从未进入到实质性谈判阶段的中加自贸协定谈判,如今几乎已被大多数加美贸易界人士所遗忘。至于墨西哥,它本来就是在WTO对中国“贸易不公平行为”兴讼最多的国家之一。

  但许多北美学者认为,无论实际意义如何,“32.10条款”从性质上看,都是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因为“这让美国同时成为规则制定者、法官和陪审团”,而如此“毒性强烈且明显”的“毒丸”,在国际贸易发展史和现当代全球经贸关系中,都是十分罕见的。

  4

  明知有毒,为何还要咽下? 

  加拿大和墨西哥为何明知“32.10条款”是“毒丸”,也不得不捏着鼻子往下咽呢?

  2018年10月7日彭博社一则评论道出要害:依赖性。

  加拿大和墨西哥从NAFTA中获得许多经济发展便利,却也为此付出了“对美经济依附性增加”这一巨大代价。

  2020年3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港。

  曾拥有相对完善经济结构的加拿大,自加入NAFTA后,曾一度颇具规模的制造业、高科技产业迅速萎缩,北电、庞巴迪、黑莓、加拿大德·哈维兰等曾经的“王牌品牌”或消失、或苟延残喘;一些实力原本不俗的产业,如医疗、汽车制造则沦为美国品牌的配套;资源等新的拳头产业则由于产业链、成本等因素,同样不得不看美国脸色行事。

  加拿大统计局(Statistics Canada)数据显示,2017年(即“毒丸”出台前一年),加拿大对美出口总值高达4110亿加元(约合21552亿元人民币),同期对华出口总值仅250亿加元(约合1311亿元人民币),孰轻孰重,如何取舍,不言而喻。

  墨西哥原本就工业、科技基础薄弱,新兴制造业几乎完全依托NAFTA,仰赖“成本落差”和“零关税优势”发展起来,主要生产基地沿着美墨边界一字排开,主要市场也是美国(甚至都不是墨西哥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其抵御“毒丸”的“免疫力”,甚至还远不如加拿大。

  2018年秋,“毒丸”被广泛讨论之际,曾有许多北美和国际评论家认为,特朗普及其幕僚试图将这枚“毒丸”借谈判之机塞入美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双多边贸易协定中,从而形成“一个愿意与中国进行对抗的贸易联盟”的雏形。

  但是,后来随着美国不断“退群”,更多与美国打交道的国家以USMCA谈判为戒,避免让美国成为自己和第三方发展经贸关系的“仲裁者”,这一谈判并未收到更多成效。

  特朗普在USMCA谈判中对加拿大、墨西哥两国所使用的各种谈判和施压技巧,如“极限施压”“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反复反悔直到满意为止、如果再度不满意就再度反悔”,包括不断塞入“毒丸”等,都在与其他贸易体进行双、多边贸易协定谈判中反复使用过。

  然而,迄今尚无任何一个其他经济体,在与美国进行类似谈判过程中,像加、墨两国这样,心甘情愿地吞下如此“毒性明显”的“毒丸”。因为,除加拿大、墨西哥外,没有其他国家,在经贸方面如此一边倒地对美“极端依赖”,以至于“明知是火坑也要往下跳”。

  曾有墨西哥评论家指出,即便看似经济结构更脆弱的中北美及加勒比海一些岛国,也不像墨西哥那样,对美国经济产生如此“成瘾性”。

  因为,美国长期以来为了自身利益,一直吝于向这些弱小经济体开放本国市场,反倒让这些弱小经济体有了更多“做多重选择题”的自由度。

  5

  给中国“提了个醒”   

  这无形中也给中国等随时可能成为被“毒丸”暗算的“无辜第三方”国家提了个醒:

  要避免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被美国“毒丸”所“绊倒”,就要更积极努力地推动贸易自由化、全球化,扩大自身在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中的份额,让自己成为合作伙伴“贸易篮子”里,足以和“美国水果”分量相抗衡的“中国水果”。

  毕竟,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想在两个体量相近贸易体之间选边站,但如果强弱悬殊,弱者便很可能在“选无可选”中沦为牺牲品。

  在USMCA成形最为关键的2018年10月,中国驻加拿大使馆曾发表声明质疑这一条款,并指出其要害,是赋予美国“任意解释何为‘非市场经济体’并臆造不同标准的特权”。这一质疑是切中肯綮的。

  原本,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前后,和其他主要经济体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中国应在2016年12月底以前完成“市场经济地位”认定。但是,因为美国等国家的阻挠,迄今这一认定在许多经济体并未完成。美国甚至在2017年公开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如前所述,“非市场经济体”正是“美国毒丸”毒性发作的关键“药引”,且一旦“毒丸”埋入,解释权就将掌握在美国手中,甚至几名美国国会议员联署一个提案,就能引得“地动山摇”。

  USMCA的谈判过程、条款中植入的“毒丸”,相当于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提了个醒,在推动贸易自由化、推动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切勿轻易丧失这些至关重要的“战略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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