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廉政公署回应“黄耀明今早被捕”
综合香港“东网”、大公文汇全媒体报道,今天(8月2日)早上,香港歌手黄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案件可能涉及2018年立法会补选。据了解,此前已有3人涉及选举舞弊落网。
香港歌手黄耀明(香港“东网”图)
“东网”介绍,为了2018年3月11日的立法会港岛区议席补选,参选人区诺轩曾在当年3月3日晚举办造势大会,期间黄耀明曾上台献唱,两人今早同时被廉政公署拘捕。黄耀明回复媒体询问时称:“今朝清早被拘捕,现已保释。”
廉署表示,早前接获投诉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因此展开调查,征询律政司意见后,落案起诉2018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候选人、34岁的区诺轩,及今年59岁的歌手黄耀明。2人同被控一项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娱乐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1)(a)条,将于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据介绍,在这次选举中,港岛区有4人参选,区诺轩是4名候选人之一,并在该选举中当选。自2018年2月底起,区诺轩在其社交平台专页发布多则贴文,宣布将于同年3月3日傍晚在中环爱丁堡广场举办2小时的集会。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官网截图
集会举办前数小时,区诺轩在其社交平台专页发布另一则贴文,宣布黄耀明将在集会上表演。集会期间,黄耀明在台上演唱两首歌,并在表演尾声,呼吁出席集会的人士在上述选举中给区诺轩投票。廉署调查发现,区诺轩的社交平台专页于2018年3月4日分享了一段该集会的视频短片,其中包括黄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会人士作出的呼吁。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条,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提供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诱使该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为舞弊行为。
廉政公署(中新社 资料图)
大公文汇全媒体介绍,廉政公署上月26日时宣布正式落案起诉3人,包括前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心理学家叶剑青及“鸡蛋同盟”公司董事石守正,指3人在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控告他们并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却在两份报章刊登6个广告,招致选举开支共逾25.3万港元。案件押后至8月19日再讯,届时各被告将到区域法院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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