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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罪名成立后 香港16岁中学生哭了

听到罪名成立后 香港16岁中学生哭了
2019年11月08日 12:21 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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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月21日反对派所谓“光复屯门”非法集会期间,香港警方截查一名中学男生,并在其身上搜出一把经改装的雨伞、登山杖及一支镭射笔等物品。此案件11月7日在西九龙法院裁决,被告两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11月25日判刑。香港《星岛日报》《文汇报》等港媒报道称,在听取判决后,被告落泪并紧咬双唇。

  暴徒常联群结队以镭射笔照射警员(图片来源:香港《文汇报》)

  报道称,在9月21日屯门举行的游行期间,这名中学生被警方搜出经过改装的雨伞、登山杖及镭射笔。该案于10月30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少年庭被裁定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并押后至11月7日裁决。

  西九龙法院裁判官苏惠德7日在裁决前,引用《裁判官条例》行使修订权力,将该男子的首项控罪“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改为“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并裁定被告两项控罪罪成。

  报道称,正在读中三的被告涉案时仅15岁,今年10月满16岁,7日被押解到庭听取判决后落泪并紧咬双唇。

  在9月21日的游行中有多人被捕。(图片来源:香港《星岛日报》)

  在此前的11月1日,苏惠德曾在审讯时表示,若证明到镭射笔可伤人眼,及被告有意图用作扰乱秩序,法庭有权修改为较适合的“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并裁定该罪成立。

  对于将“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为“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辩方声称,此举会造成抗辩不公,苏惠德在听完控辩双方陈词后,称原有的控罪和证据不符,最终决定修改首项控罪并作出裁决。

  苏惠德解释,虽然镭射笔本身不是攻击性武器,但专家证人指出它会伤及眼睛和令皮肤轻微烧伤,加上被告同时被搜出头盔、护膝等,质疑“如果他是和平表达诉求的人,为何带有在冲突中保护自己的全套装备?”他认为这显示被告有意图用镭射笔在非法示威中伤及警员或其他人。

  至于第二项控罪,苏惠德认同两名警员的证供,认为当时的初步查问是非正式会面,被告是在自愿情况下供称。苏惠德又称,被告曾承认出现在该处的目的是参与游行,而手持的雨伞明显经蓄意改装,伞尖突出的部分可用作伤人,同时自己可隐藏于伞篷之中。

  被告被警员截查时,两端有金属螺丝的登山杖从伞中掉出,当时被告辩称“雨伞烂了”,苏惠德质疑为何不立即抛弃,反而要将登山杖藏在雨伞内?苏惠德批评所谓“雨伞烂了”实属开脱借口,相信被告是刻意把登山杖藏起来,之后可向警员投掷。

  苏惠德最终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须继续关押至11月25日以待索取被告的劳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导所及青少年罪犯委员会评核报告后量刑。被告闻判后落泪并紧咬双唇。

  据报道,被告律师随后递上7封求情信,称被告出生于单亲家庭,父亲年纪老迈。其父因为此事病情加剧,这让被告非常后悔。学校的求情信则称被告非“坏份子”,待人真诚有礼。被告班主任更为其请来立法会议员朱凯廸、邝俊宇等为他撰写求情信。

  针对此案,在脸书上,有网友表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人要为自己所做的事情面对责任”。

  还有网友称,“最希望青少年迷途知返”。

  也有网友表示,“支持香港警察严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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