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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来样枪建“地下兵工厂” 6犯4人坐牢2人免刑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6月24日 13:36 南国今报

  6月20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向上诉人李俭林和被告人石才纳等6人宣告送达终审判决:被告人石才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上诉人李俭林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人杨小丹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人王梓先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上诉人欧曲波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韦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弄来样枪组建“地下兵工厂”

  2001年12月,石才纳向黄刚(另案处理)要来一支双管砂枪,交给李俭林。李先将此枪藏于自己家中,之后,先后交由王梓先、杨小丹藏匿于家中和暂住处。2002年2月下旬,李俭林、王梓先、杨小丹、欧曲波、韦某预谋以此枪为样板制造3支砂枪。而后,李俭林、欧曲波购回1根约1.5米的无缝钢管,并按照上述砂枪枪管的长度锯成7根,李俭林还找来风箱、铁锤、钢板,杨小丹找来煤炉,王梓先提供钳子,于同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在杨小丹暂住处,李俭林、王梓先、杨小丹、欧曲波、韦某共同使用上述材料和工具加工枪管。2002年3月12日,李俭林、杨小丹、韦某被抓获,次日,王梓先、欧曲波自首,4月8日,石才纳被抓获。

  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于2002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李俭林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小丹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王梓先判处有期徒刑3年,欧曲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石才纳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韦某作案时未成年,且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提出上诉二审酌情作改判

  一审宣判后,李俭林、杨小丹、王梓先、欧曲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李俭林认为,其与同伙制造的砂枪并未完成,只是一些零部件,且不到30件,未达到非法制造1支枪的标准,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杨小丹认为他不是主犯,与同伙制造的枪地散件未达30件数量标准,不构成非法制作枪支罪。王梓先认为他未参与预谋,制造砂枪时未动手,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欧曲波认为他不是制造砂枪,虽在场,未动手。

  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王梓先上诉的其未参与预谋、制造枪支和欧曲波上诉其未参与制造枪支的意见,不予采信。李俭林等人的主观目的是制造枪支而不是制造枪支散件,且已着手实施,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制造成套枪支散件的情形,不能以缴获的部件数量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故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但二审认为,在共同非法制造枪支犯罪中,李俭林、王梓先、杨小丹、欧曲波均起积极的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李俭林、杨小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罚。王梓先是累犯,但有自首情节,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欧曲波参与非法制造枪支,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韦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吴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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