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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香港9月10日消息:台北讯,台湾当局出台的“政党法”草案昨天审查完毕。除了新增政党财务来源条例之外,该草案规定岛内政党不得投资或经营营利事业,未来政党不得经营广播与电视媒体。
该草案共45条,将与“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一同送交明天的“行政院会”进行审议。
该草案规定,政党不得投资或经营营利事业,但“为宣扬其理念之新闻纸、杂志及图书等出版事业不在此限”。违反此规定的,将处新台币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政党法”审查的台当局“政务委员”叶俊荣昨天表示,未来在“政党法”施行后两年内,政党投资或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必须将股份与出资额转让或信托。他表示,互联网络虽然没有特别分类,仍包括在出版事业之中,但电视与广播就不符此项规定。
对于政党拥有不动产的情况,该法案规定,“政党除了专供办公使用以外,不得购置不动产”,否则就得转移。
该草案也规定,“政党不得在机关、学校、法院或军队设置党团组织”。
该草案还新增政党财务来源的条例,未来岛内政党财务来源只能包括党费、依法收受的政治献金或竞选经费的捐增、政党补助金与前三者的利息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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