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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站特约评论员文章:美国6月30日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投票中,否决了延长驻波黑特派团行动的法案,使美国和联合国在是否给予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的美军以司法豁免权的争执进一步升级。联合国安理会经过连日紧急磋商,在美国作出妥协之后,终于在7月3日再度以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了延长驻波斯尼亚特派团的任期至7月15日的决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与7月1日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对立就此结束。问题是,国际刑事法院真的对美国构成威胁了吗?
·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责
尊重和推动联合国在冷战后国际事务中发挥中心作用,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愿望和要求,也是增强国际社会团结与合作的重要标志。联合国为了促进世界各国在共同行动基础上反对有组织的暴力行为,并惩戒和约束因战争而产生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自90年代以来,一直在努力谋求强化对上述罪行的国际司法管辖,以便借助国际社会的合作来加强对上述罪行的斗争行动。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通过投票分别决定设立了前南斯拉夫战争问题的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索马里-卢旺达种族暴行问题的特设刑事法庭,以追究波黑战争期间和索马里-卢旺达发生种族内乱期间出现的各种战争罪行,避免类似的宗族清洗和其他违法暴力事件再度发生。
为了能够惩治随时出现的国际战争罪行,在联合国的推动下,1998年6月16日-7月18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全权代表会议在意大利首都罗马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规约决定设立永久性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罗马规约》批准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有关战争罪行的案件。该法院的设立,使国际社会第一次可以对有组织暴力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反人权罪、战争罪进行普遍的国际司法管辖,克服前南战争法庭和索马里内战刑事法庭在罪行追溯和审理过程中有地域和时间限制的问题。
到2002年4月11日,签署并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已经超过了规约生效所要求的60个国家,按照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将在3个月后成立。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在荷兰海牙正式开张。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目前已有139个签字国,其中,7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成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国际刑事法院设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经由成员国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7月1日发表讲话,称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体现了国际社会防止和惩治战争罪恶和有组织反人权罪行的决心,呼吁世界各国尽快加入并批准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威胁美国吗?
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具有相当大的弹性,从本质上来说,并不能对美国以及任何一个国家的合法权利构成威胁。
国际刑事法院虽然有权对成员国、个人检举人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所提出的案件进行指控和司法审理,但规约明确规定,这只是在当事人或者案件发生国的国内法院不能自主和有效实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在有关案件的国内司法程序已被“穷尽”时,才由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司法介入。法院的检察官将在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庭的同意后,应某个国家或者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才能对罪犯进行起诉。而且,法院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审理的案件涉及重大的国际罪行,如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侵略罪。
而且,按照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管辖2002年7月1日之后出现的有关案件。2002年9月,将举行《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会议,就第一年度的预算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程序作出决定,因此,法院的法官等主要职员最早要到2003年1月才能上任,法院最早也要等到2003年2月才能开始正式的案件审理工作。
从现有规约的规定来看,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程序遵循了以往联合国各种国际人权公约框架下,对罪行实行国际司法管辖的一般惯例,强调国际司法介入必须是在用尽国内司法管辖之后才能实行。在案件提起程序中,也着重加入了成员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规定,对个人申诉人制度仍然保持了严格的限制程序。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根本目的,不是否定对战争罪行等的国内司法管辖,而是在尊重国内司法管辖前提下,对一些特定的、危害极大的国际罪行增加国际司法管辖的强制力,以便体现国际社会在禁止和反对这些重大罪行问题上的决心与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要求联合国给予参与国际维和行动的美军士兵以免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司法豁免权,实在是“操之过急”。说到底,美国在6月30日动用安理会否决权,是在要挟联合国,是美国霸权心态的又一次生动事例。
美国历来认为,美国的国内法效力要高于国际法,常常以美国的国内法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和责任,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国家之一。布什政府上台以后,美国的单边主义政策倾向进一步膨胀。虽然克林顿政府在2000年5月签署了《罗马规约》,但布什政府明确提出,美国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也不会考虑批准其规约而成为正式成员国。今年4月底,美国正式要求联合国同意给予参与国际维和行动的美军士兵以免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的特权。
但国际刑事法院的豁免权如果要给予维和行动士兵,就不能只给予美国一家,而必须给予所有参与维和行动的国家,否则,这就违反了法律公平的原则。然而,如果维和行动可以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那么,为了阻止罪行的国际司法介入的普遍性何在?即便是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维和行动,也绝不应该成为国际司法管辖无法涉入的“真空”。国际维和行动就不需要约束吗?
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在7月2日公开声称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军是“一种威胁”;甚至表示,如果国际刑事法院不给予美国维和士兵以豁免权,美国将考虑“不参加今后的维和行动”。美国的这一态度,不仅会产生维和行动是否应该享有国际司法豁免权的新的国际争议,而且,事实上对新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形象也是一个沉重打击。最重要的是,国际刑事法院代表了一种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如果美国可以轻易地否定或者蔑视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而将美国的利益随意凌驾其上,这将直接破坏国际社会的团结与合作。
·美国挑战欧盟和国际社会
最近围绕着国际刑事法院豁免权的争议再度突现了美国和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分歧与矛盾,对大西洋两岸关系来说无疑是一种新的冲击。
美国只派出了46名军人参与波斯尼亚特派团的工作。该特派团的主要责任是帮助波斯尼亚训练警察部队。联合国在波斯尼亚的维和行动按照计划也将在6个月之后全部转交给欧盟来执行。美国在6月30日行使否决权,威胁要从在波斯尼亚的维和行动中撤出,伤害了美国和欧盟对欧洲事务分担责任的传统共识,对于欧盟所致力于前南问题的和平重建努力是一个粗暴的打击,必然在欧盟国家中遭到广泛谴责。
特别是欧盟15国目前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是推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力量。美国目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冷漠,以及利用在安理会的否决权来逼迫法院给予豁免权,其本身就是对欧盟所倡导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一种挑战。欧盟在当前国际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是强调多边国际合作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行动,而布什政府却只热衷于从美国自身利益出发的单边立场,两者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正在不断表面化和公开化。从京都议定书到反导条约,从中东问题到是否应该对伊拉克采取直接的军事打击行动,目前,大西洋两岸各自政策正在出现前所未有的对立。
国际刑事法院的豁免权之争,深刻反映了目前大西洋两岸在国际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方法和不同主张。7月2日出版的美国《纽约时报》发表文章,认为美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矛盾,反映了美国和欧盟两种不同的“世界观”。美国目前一意追求的都是如何减少对美国个体行动自由的限制,减少对美国行使其超强国家实力的国际约束。美国越来越倾向于这样一种政策:除非美国可以全盘操控,否则美国不愿意介入任何多边的国际合作进程。美国对使用自己的单边力量越来越采取强硬政策,甚至可以漠视它最紧密的盟国——欧盟的利益。6月30日美国在安理会行使否决权,就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这对国际社会无疑具有重大的警示作用。
从目前来看,9·11事件后所形成的反恐国际合作与团结,很可能是表面的、暂时的。如果美国认为它根本不需要尊重多边主义和国际规则,这个世界将变得很危险。
(中国日报网站特约评论员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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