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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漫谈:莫把“维权”当“特权”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6月2日 08:36 解放军报

  ●张阵阵

  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活动中,许多地方的维权组织为了便于为军人军属服务,向军人军属发放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联系卡”。这种“联系卡”上印有有关维权组织的联系地址和电话,维权组织的服务对象和主要任务等。这一举措深受军人军属欢迎,有的军人军属把这种“联系卡”称作“维权绿卡”。

  近日与一位基层干部闲聊,他说起这样一件事:他们连队有个战士,入伍时当地人武部给每个新战士发了一张“维权绿卡”,半年后他家里因生活琐事与一村民发生纠纷,后来这个战士的哥哥动手打伤了对方,对方将他哥哥告上了法庭。当地人民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依法审理后,认为他哥哥行为违法,支持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这位战士的哥哥赔偿对方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这位战士居然对此想不通,认为自己家作为军属没有得到法律的“照顾”,当地政府发的“维权绿卡”没有实际意义。

  有这样认识的战士虽然是个别的,但像这种遇到法律纠纷后或多或少存有“法外施恩”、“格外照顾”的思想,在军人军属中却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种意识说到底就是一种“特权”思想。那位基层干部分析说,少数军人军属在法律上的“特权”思想,源于不正确的“奉献论”。在他们看来,“我”(或孩子)是部队的人,辛辛苦苦为人民站岗放哨,无私奉献,理应在各方面给点“照顾”,包括在法律上享受点“特权”。显然,这种错误的“奉献论”,其实质上是把“奉献”变成了一种“筹码”,以此索要不该要的东西。

  其实,对于军人的“奉献”,党和人民是不会忘记的,国家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军人军属种种照顾,例如向农村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对城镇义务兵退伍后给予安置;对转业干部和符合条件的士官给予妥善安置;对军人家属就业、孩子入学等给予适当照顾等。这些“照顾”对于军人军属来说,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而对于社会来说,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我们正在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任何一种“照顾”只有成为法律上的“权利”,才能为社会所接受,才能不损害社会的公平。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已有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2000多个县建立了“一组一庭一站(一中心)”式的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这一最初的改革探索已经成为一项拥军优属政策,在一些地方已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建立维权机制来有效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这本身也是对军人军属的“照顾”,这种“照顾”主要体现于:对军人军属遇到的涉法纠纷和案件给予重视;维权组织对军人军属的涉法纠纷和案件予以协调;非诉讼纠纷案件由有关组织及时予以协调处理;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按照“优先”原则予以立案、审理、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可给予法律援助,并给予减免诉讼费用的优待。这就是说,要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在依法办事的原则下“照顾”军人军属,其目的是解决军人军属解决涉法纠纷难、诉讼难的问题。

  许多地方在建立和运行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时,都提出并强调了这样的工作原则: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而不支持其不合法的主张或无理要求;处理涉军纠纷同样要坚持依法办事,而不应为其谋求“法外特权”。这些原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也是维权工作生存的重要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军人军属在依靠各级维权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并谨记这一点。应懂得维权组织开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性质和正确含义,搞清维权组织的工作原则和办事程序,学会依法与有关部门交涉、依法主张法律请求。维权机制是一个工作“平台”,对于军人军属来说,也是一个展示自身素质和形象的“窗口”,依法合理地主张权利,既是对维权组织的支持和尊重,也能赢得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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