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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正确对待士兵权利——健康权与名誉权

http://jczs.sina.com.cn 2002年5月26日 20:52 解放军报

  ●荀恒栋

  从现代民法角度看,财产权与人身权一起构成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其中,人身权由人格权与身份权构成。维护士兵人格权是维护士兵权利工作的重点之一。

  健康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98条中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它是
指以保护自然人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和健康利益支配权。对士兵来讲,健康维护权是指保持自身健康的权利,以及当自身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前者如有病时有权得到及时医治和休息,从而使健康得以恢复;后者如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士兵轻微伤、轻伤或重伤的,以及罚站、罚岗、罚练军姿、罚长跑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士兵,造成精神痛苦的,对此,士兵有权请求首长和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纪律责任。健康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所有官兵都负有不得侵害士兵健康的义务。士兵的健康利益支配权,是指士兵为履行军人特定的职责和实现军人道德要求,有权牺牲、放弃自身的健康。如在十分艰苦的环境下作战、训练、工作和生活。当然,这同时也是士兵的法定义务,是军人奉献精神和崇高价值所在。再如舍己救人、与不法分子搏斗等见义勇为行为,实际上就是行使了对自身健康利益的支配权。

  名誉权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38条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里的“名誉”,是指人的品行、道德、作风、能力、才干、信用等素质和品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损害士兵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即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士兵人格、毁损士兵名誉。如以口头形式辱骂、嘲讽士兵;给士兵起有损于其名誉的绰号等。禁止侵害士兵名誉权,其目的在于避免士兵的社会评价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降低,以维护其在军营生活中的人格价值和精神利益,使士兵保持和发展与其他军人的正常交往。士兵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一方面士兵有权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并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获得在军营内的应有尊重和地位;另一方面,当士兵名誉权受到侵害,引起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精神痛苦时,有权依法予以排除,恢复其被毁损的名誉。

  关于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里的“隐私”,是指仅与特定公民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本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它包括:私人活动,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婚内外关系等;私人信息,即有关本人的各种情况和资料,如患过的疾病、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等;私人空间,即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隐秘部位、日记、信件、私人包裹等。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士兵的隐私权包括:本人及其亲属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和个人隐私支配权等。如果士兵自愿将自己及其亲属的隐私告诉他人,这是对自己隐私的支配。尊重士兵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士兵内心世界的安宁和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一些部队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了解士兵思想动态为名,私自拆阅其信件、翻阅其日记,以及偷听其私事电话等;当有人丢失物品后,非法搜查士兵的私人物品等;在官兵中随意扩散士兵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如亲属的不幸、被劳改劳教,以及本人属于养子女、有过偷摸行为等。当然,由于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殊要求,对士兵隐私权的保护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如干部骨干有权了解士兵入伍前经历、身体状况,以及亲属婚姻状况、违法犯罪等情况,也可以视情在极小范围内通报,士兵不能借口保护隐私权而予以隐瞒和欺骗。

  “依法文明带兵,尊重士兵人格”,是全军政治工作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中的明确要求。干部骨干要适应时代要求和形势发展,着眼兵员成分多元化、士兵思想多样化的实际,准确把握士兵的特点,努力提高依据条令条例管理教育士兵的能力和素质,做到知兵、爱兵和敢管、会管,进一步密切新形势下的官兵关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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