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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恒栋
为了维护士兵民主权利和受平等对待的权利,调动其参与基层建设的积极性,《内务条令》第9条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公道正派,不分亲疏”。前者称为民主权,是指士兵依照条令条例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和形式参与基层建设的权利;后者称为平等权,是指在处理士兵切身利益问题时,士兵享有要求平等对待的权利。
这两项都是士兵的政治权利,属于宪法权利范畴。
早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全面总结我军实行民主管理的经验,将其概括为“三大民主”: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军事民主,从而使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成为我军行政管理的本质特征和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士兵的自立、自尊、民主、公平的意识明显增强,他们渴望受到尊重和参与基层管理,新形势下加强部队基层建设,也离不开广大士兵的积极参与。为此,《内务条令》第65条第3项明确要求:“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它包括知情权与监督权,其中监督权又包括意见建议权和控告申诉权。
知情权是指士兵通过一定途径和方式,了解基层管理情况的权利。为此,应不断健全连队事务乃至旅、团事务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形象,并为士兵行使意见建议权打下良好基础。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应包括:通过专栏、会议、文电、网络等形式,公开干部的选拔任用、经费物资使用管理,以及士兵入党、考学、学技术、选取士官等情况,接受士兵的监督。
意见建议权是指士兵享有对基层建设和干部骨干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中要求:“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规定:“军人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军人大会,对基层建设和军官提出建议、意见,调动士兵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对于控告申诉权,《纪律条令》第五章作了具体规定。实行控告与申诉制度,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士兵的监督作用,维护军队严格的组织纪律和士兵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纪律条令》规定,控告申诉者不得诬告和无理取闹;被控告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查明情况。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要防止个别干部骨干对士兵行使意见建议权、控告申诉权进行阻挠、压制甚至打击报复;二是防止有的士兵不正确行使意见建议权和控告申诉权,如当面顶撞,背后议论,搞极端民主化等。这两种倾向都违反了《内务条令》有关尊干爱兵“双六条”的规定,应加以预防和纠正。
平等权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3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就士兵来讲,其平等权主要指士兵与士兵之间在人格、机会和纪律面前平等。即士兵不分年龄、兵龄、入伍地、入伍前经历、入伍动机、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性格特征等,在人格、机会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与此相对应,干部骨干有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士兵的义务,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冷落接受能力差、思想问题多、家庭生活困难的士兵,做到不拉老乡关系,不嫌贫爱富,不搞亲亲疏疏。
在维护士兵平等权方面,重点要注意:在入党、提干、考学、选取士官、技术培训、探亲休假、立功授奖等涉及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要做到办事公道,防止出现士兵与士兵之间在机会上不平等。如有的上级机关干部通过打电话、写条子,擅自插手涉及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增加了基层保障士兵平等权的难度。如果不注意维护士兵的平等权,就容易挫伤士兵在军营建功立业的积极性,损害了纯洁、友爱的官兵关系,也涣散了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实现士兵的民主权与平等权,是士兵在基层建设中的主人翁政治地位的法律体现。各级部队应按照全军政工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的要求,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各项民主生活,维护和保障好士兵的民主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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