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荣华
《参考消息》2001年12月5日头版刊载了一篇题为《入世前先上必修课》的报道,文章就中国公司利用国际贸易法维护权利和正当利益,在美国胜诉的例子,阐发了中国企业应在中国加入W TO之际加强学习“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和相关法规”,以提高反倾销能力的思考。读罢此文,让笔者想起了两件与国际法有关的军事案例:
一个案例是在抗美援朝战争中,我志愿军以国际法为武器,揭露美军对我军实施细菌战的法西斯行径。在朝鲜战场上美军曾对我实施非人道的细菌战,对此我志愿军一方面加强对敌军事打击;另一方面以国际法为武器,组织“美帝国主义细菌战罪行调查团”,进行实地调查,并向全世界公布调查结果,新华社向全世界发表了美军25名被俘飞行员关于细菌战的供词,其中包括3名上校战俘揭露的美国官方进行细菌战的决策情况,从而使美军在政治上、道义上陷入严重的被动。
另一个案例是在海湾战争中,美国充分利用国际法中一切对己有利的条文,使得伊拉克在国际社会越来越被动,在战争手段使用上不能随心所欲,也使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似乎“师出有名”,战争手段披上了“合法性”外衣,保证了多国部队战争目的的尽快实现。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中国企业要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必须先上好“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和相关法规”这门必修课一样,新的战争形态,要求新时代的军人也要上好国际法这门必修课。
从人类最早的武器限制———1139年梵蒂冈颁布禁止在基督教徒之间的战争中使用十字弓禁令开始,到目前,人类已建立了一套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战争进行种种限制的法规。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战争的残酷性,减少了战争的破坏性,但由于这些法规主要是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把持制定的,是目前发达国家用以维护不合理国际经济与政治秩序的工具之一,所以也常常成为霸权列强发动非正义战争的借口、欺骗民众的幌子。并且主要法规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形成的,有许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内容,带有一定的不公正性。
但是,战争同经商一样离不开国际大背景,也不能不考虑国际法准则的影响。国际法既然已为国际社会所承认,就会对战争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随着现代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相互联系的进一步紧密,这种制约作用日显突出。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大大提升了军事领域的信息行动能力,也以相同的程度增强了各种民间媒体信息获取传递能力。因此,现在的人们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实时”、“全面”地了解战争。战场上作战的军人能看到的情况平民也能了解,有时甚至平民比战场上的军人对战场情况掌握的更快更多。于是,低战术级别作战甚至单个军人的战场行为所能产生的政治影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了。正如一位外军军官所说:“低级军官和军士经常在乡村田野或路障前就决定了和平协议的未来。”
另外,从近期发生的几场高技术局部战争中不难看出,世界各国对民心向背对战争胜负的影响作用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加深。不论是军事强国还是弱国都在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大做国际法文章。就连美国这样的军事超级大国也把民事考虑事项作为计划作战行动的重要考虑事项之一写进其作战纲要,要求其所有作战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国际法对军事行动可能造成的种种影响,以趋利避害。在新的斗争形势下,如果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那么在未来的军事斗争中,就会陷入被动。反之,如果我能注意到这一点,合理使用军事打击手段与国际法武器,它也是我克敌制胜鼓舞民心士气的重要武器。
新的战争形态,要求新时代的军人不仅要能驾驭高技术武器和敌人进行有形的“武斗”,也要熟知各种国际法和敌人较量无形的“文争”。我们要在未来的军事斗争中充分考虑国际法的影响,做到知“法”善用、为我所用、不为所困,为我军事斗争服务。这既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军一贯坚持战争的正义性,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内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