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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李斌)我国沿海1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海监队伍日前获准统一使用“中国海监”标志。
据悉,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的情况下,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11个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海监队伍在履行海洋执法职责时,可统一使用“中国海监”字样、标志和海洋行政执法文书,其业务工作接受中国海监总队指导,在海上发生重大事件以及跨区域执法等行动时接受中国海监总队及其海区总队的调度指挥。
专家认为,统一标志的的使用和特殊情况下统一调度的机制,对于强化海洋执法监察、推进海监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始于1983年,1998年10月19日中国海监总队成立,标志着中国海监队伍建设进入新阶段。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的中国海监总队,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查处侵犯我国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和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配备有中国海监船舶、飞机、车辆、陆岸监察设施等执法监察装备,形成了海、陆、空三位一体的巡航执法监察方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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