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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后勤条令条例,是后勤工作现代化、正规化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后勤建设,保证完成后勤保障任务,实现“保障有力”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军在革命战争年代,曾制定颁布过《供给工作条例》、《兵站工作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了“三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全军后勤工作由分散转为集中,逐步实现了统一编制、统一指挥、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目标,我军后勤法制建设的进程也不断加快,军事后勤立法工作日益加强。 建国之初,军事后勤立法工作主要是紧紧围绕着如何建立集中统一的后勤保障体制和组织体制而进行的。至1953年,总后勤部先后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工作暂行条例》、《军械工作暂行条例》、《后勤专业学校工作条例》、《驻兵工厂检验代表工作试行条例》等军事规章381件。特别是1952年6月经中央军委批准的《全军后勤组织原则与领导关系的决定》,首次明确了我军的后勤组织体制、领导关系以及工作职责等内容,成为当时制定后勤法规的重要依据。1953年1月,人民解放军全国军事系统各项财务制度(草案)颁发,其中包括《国防费预算暂行规定(草案)》、《国防费预算决策科目规定(草案)》、《各级机关、部队暂行单位预算会议制度(草案)》、《财务检查制度(草案)》等,这些法规制度的颁发,标志着国防财务工作开始走向正规化、规范化。 从1965年起,伴随着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军事后勤立法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据不完全统计,在此期间共颁发各类后勤规章1141件。特别是1955年,为了适应全军实行义务兵役制、军衔制和军官薪金制的要求,在对过去以供给制为主的后勤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的同时,重新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决算条例》、《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工薪制人员服装发放规定》、《部队伙食组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汇编了《军事行政法规汇编》等。仅此一年,总后勤部共颁发后勤规章192件,是建国后至90年代前后勤立法最多的1年。 1959年以后,在总结和吸取抗美援朝后勤保障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军又陆续制定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后方勤务条令(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后勤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分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仓库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趋于完善,立法质量不断有所提高。50年代进行的各项后勤规章制度建设,是人民解放军后勤工作走向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为后勤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整个军队法制建设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位置。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后勤立法工作陷入停滞受挫阶段。在这10年间,建国以来后勤立法工作的成绩被否定,许多行之有效的后勤法规制度被废驰,形成了军队后勤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这种状况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得以纠正。随着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的发展,后勤法制建设重新迈出新的步伐。(张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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