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从北京前往深圳的律师李伟民等3人,因所选乘的海南航空公司(下称海航)航班延误并最终取消,将海航诉至法院索赔。昨日上午,朝阳法院以未如实告知航班取消原因,违反重要事项告知义务为由,判决海航构成违约,赔偿乘客额外支出的机票费840元。
滞留7小时后航班取消
去年7月5日,李伟民等一行3人,准备搭乘海航下午2时40分的HU7701航班,前往深圳。
李伟民称,登机后,海航称因“空中管制”,飞机不能按时起飞。直至晚8时许,海航通知全部乘客下机等待,并于当晚9时30分,通告因深圳机场关闭,该次航班取消。
李伟民表示,他只得寻求另外的解决措施,最终在晚11时许搭乘南航航班飞往深圳。
李伟民认为,海航所提供的信息使其不能在第一时间选择是否继续乘坐此次航班,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告双倍赔偿票价款、经济补偿金、额外机票费等损失共计5900元。
海航称取消航班事出有因
海航代理人庭审时辩称,当天航班延误和取消是由于天气原因。当天下午1时30分开始,深圳机场处于雷电区,深圳机场采取了临时的航行空中管制,导致原告所乘航班不能正常起飞。宣布取消航班后,海航为乘客提供了退票、安排餐饮和住宿等,不应该再承担责任。此外,取消该航班的原因是深圳机场因跑道维护而关闭。
法院认为违反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航班因天气原因推迟飞行,海航就此向李伟民告知,不存在过错。但该航班后来被取消,是基于海航考虑到到深圳机场因跑道维护而关闭,就此情况并未向李伟民如实告知,违反了重要事项告知义务。同时,海航没有因李伟民的具体需要而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安排其他航班,已构成违约,致使李伟民多支出机票费用840元,海航应予赔偿。
■ 追访
乘客期盼信息通畅
记者从多名经常乘坐飞机的市民处了解到,航班晚点或取消的事件并不鲜见,多数情况下,旅客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但旅客的维权意识较弱,“只要没耽误重要的事,一般不追究。”市民张先生说。
据相关调查问卷显示,乘客对“航班延误时服务”的评价较低,在乘客希望航空公司改进的服务项目中,“航班延误服务时的信息沟通位居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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