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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普遍服务原则的实践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4日 16:58  新浪航空

  “普遍服务”概念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电信领域。针对当时贝尔电话系统与众多独立电话公司的激烈竞争以致系统间互不联通,AT&T时任总裁威尔(Theodore Vail)认为由贝尔电话系统成为全美地区提供广泛接入的唯一电话服务公司,比出现各自为政并产生双向成本的“岛状网络的竞技场”要好,于是其1907年年度报告中首次提出“普遍服务”,用以游说政府接受此一方案。

  经过七十多年的发展,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普遍服务”这一概念已经由最初带有垄断色彩的游说工具,发展成为在具有网络性质的公共事业领域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其具体表述为:在具有网络性质的公共事业中,公民有权通过方便途径、以可承受价格、获得非歧视性的相关产品服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该理念已被电信、邮政、电力、煤气、铁路、民航、银行、医疗等诸多行业所吸收,成为这些行业的指导原则,甚至已经转化为国际法或国内法的形态。

  由于种种原因,单凭市场机制调节不能确保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普遍供给,也不能确保全体公民分享发展利益和均获发展机会,此种现实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因此,公共事业的“普遍服务”要得以实现,做为社会协调者和管理者的政府势必需要介入,采取主动行动,通过立法、政策引导、政策补贴等种种方式来提供公平和高效的公共品普遍服务。

  便利的民航服务是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收益;获得该项服务同时也是取得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民航服务应被涵盖于“普遍服务原则”有效的范围内,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制定相应政策以保证民航领域中的“普遍服务原则”得已实现。这些政策中较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的“基本航空服务原则”(Essential Air Service)、欧盟的“公共服务责任原则”(Public Service Obligation)、英国的“支线航空发展基金”,以及联合国协助非洲国家开展的“普遍服务与旅游航线发展”项目(Essential Services and Tourism Route Development)等等。

  美国的“基本航空服务原则”(Essential Air Service)是联邦政府为实现民航“普遍服务”而制定的政策,由美国负责实行和管理。该政策制定于1978年,联邦政府与当年通过法案放开空中管制。推行不管制政策以后,航空公司完全有权自主选择运营航线,这样一来,国内许多小型社区的航线就将会因为不能够为航空公司带来盈利而遭放弃。因此,联邦政府随后通过了“基本航空服务原则”,旨在对那些经营乡镇或其他小型社区航线的航空公司做出补贴,以确保这些地区的居民有权利获得定期航班的服务。

  根据“基本航空服务原则”,航空公司如果想要得到补贴,除了需要符合上述对所运营的航线的要求之外,还需要满足“原则”对承运机型、航班频率等的要求。在获得补贴航线上,航空公司必须满足或超越一定的航班频率,并且必须以合适尺寸的飞机来运营。

  截至2009年1月的统计表明,除阿拉斯加州以外,全美共有146条航线得到了补贴;阿拉斯加州内有40条航线得到补贴。在除阿拉斯加州以外的获补贴的146条航线上,所采用的绝大部分机型都是30座左右或以下的小型支线飞机。联邦政府所提供补贴的数额大约在每位乘客74美元左右;2008年,联邦政府为此类补贴共计支付1.56亿美元。

  相关专题:中国支线航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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