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差异等问题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7:29 中国航空报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思想性和艺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不是中心但影响中心,不是全局但牵动全局。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为企业和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他们离职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待遇,这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同时,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是广大在职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在离退休后的切身利益。因此,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将为在职人员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和间接的激励作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化,发展的加快,广大离退休人员要求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使离退休人员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特别需要加强和改进对离退休人员这一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好他们的生活待遇。

  首先是地方性生活待遇问题。地方政府公务员实施工作补贴(地区津补贴)之后,部分地区出台了针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生活补助方面的政策,给中央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个方面:

  1、地区津补贴问题

  近年来各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比较典型的有北京市、四川省、吉林省、江西省南昌市等地出台的地方性生活补贴、阳光工资等政策。例如,某地方出台了新的地方津贴补贴标准,离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兑现:

  某省地方性生活补贴(年标准)一览表

  项 目平均标准正省级副省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以下

  一、在职人员津贴补贴26429561615020441085337402899926528234862101519780

  (一)工作性津贴10572224652008216434134961160010612969584067912

  (二)生活性补贴15857336963012224651202441739915916140911260911868

  二、离休人员补贴25251440233928331900260282221320104176411553214478

  三、退休人员补贴18807390083484128318231621977717954157781395613045

  然而这种生活补贴却惠及不到央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平衡,为此一些央属企事业单位不停地写信、上访,反映享受待遇的强烈的诉求。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央企既享受不到地方财政的支持,也享受不到中央财政的支持。

  2、退休厂所级干部待遇偏低问题

  生活待遇是央企退休厂所级干部最直接、最关心、最关键的问题。目前,由于单位性质不同、退休时期不同,生活待遇上也形成了明显的差距,并且存在“同城不同待遇,同行业不同待遇”的状况。有的干部与公务员比、与教师比、与事业单位比,越比越感到不公平,不满情绪和意见越大。同级同类人员的生活待遇的差距悬殊是退休干部,特别是退休厂所级干部对目前生活待遇不满的重要因素。

  上述问题给央企的稳定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一边是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养老金待遇水平;一边是属地政策中的资金列支差异又加大了央企离退休人员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使央企处于两难境地。离退休人员则强烈要求按地方政策执行,特别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强烈要求比照地方公务员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这使得群体事件有扩大的态势。尽管各央企做了大量的维护稳定工作,但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的激烈冲突是企业自身无法解释,也无法解决的。在这种冲突面前,为维护稳定所作出的努力难见明显成效。

  其次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问题。央企所属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均已建立了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但全行业加入当地统筹单位及离休干部所占比例仍然很低,以航空工业为例,这一比例不到10%。未能加入的主要原因有多方面。一是政策不完善、不配套。地方医药费统筹机构不接收央属企业,属地化管理难落实。二是执行中央政策不到位。中办61号文中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缺口,经核实后,给予补贴。”这些要求明确了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分级负责的职能。没有一条规定是将央属企业的离休干部排斥在医药费统筹机制之外;也没有一条要求央属企业上级机关给予财政支持的。而一些地方则不按照中央政策执行,不一视同仁、区别对待的现象非常普遍,使得企业很难参加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严重影响了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地方对央企统筹费的标准过高,使企业难以承受。各省区市制定出台的文件中,统筹费标准普遍高于地方30-50%,甚至更高。四是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上较宽松,医疗水平较高,老干部担心加入统筹后降低其待遇。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需要由中央牵头协调。为此,我们建议如下:

  1. 建立中央主导,国家各部门联合协调、国家部门与省(市)联合协调的机制。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的改革,无论是以何种名义出台政策,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关键是构建一个合理的离退休待遇(收入)结构和正常的增长机制,建立养老金、退休金同一标准机制,与机关事业单位同职级离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其资金列支渠道也应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范畴,实行统一的津补贴项目、统一的列支渠道、补贴标准差异化的津补贴制度,这是一种长期的制度安排,又是一项当务之急的改革工作。

  当前应先尽快解决因部分地方出台提高津贴政策给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稳定工作带来的极大政策障碍。财政部、人事部应尽快落实《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提出的在事业单位建立统一管理的津补贴,明确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单元,同时清理部分省市自行出台的提高待遇政策,以减少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不稳定情况的发生。

  2.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离休干部地方生活待遇问题。这类问题的解决不在央企,因为央企不是一级财政部门,没有这个职能;央企也不能出台政策,没有这个权限。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地方政策,不分央属、省属和市属单位。由中央明确,类似财政生活补贴问题的管辖责任范围,明确“属地化”原则的适应性,明确央属企事业单位能否享受地方性政策,哪些能享受,哪些不能享受,不能享受的地方性政策的问题,应由哪一级来解决。

  3.充分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让广大离退休人员获得应有的回报。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中央的重要原则,基层单位需要让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发展成果得到了共享,而不是少数人“多享”,多数人“少享或不享”,需要基本体现在:一是对企业、事业、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要统一规范,求得大体平衡;二是在非生产性福利上要一视同仁,求得大体相当。

  4.解决离休干部单独医疗统筹问题。一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文件形式明确央属企业应与所在地的单位同等对待。参照上海市和深圳市等省市的做法,即央属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与地方企业一样,费用全部由地方政府负担。这样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让离休干部满意。二是科学合理地制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费用筹集标准。既要考虑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个人收入与消费的水平,又要考虑企业交纳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还要考虑离休干部年事已高,疾病增多医药费不断攀升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在对全国各地区现行统筹标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应做出强制执行的规定,以保证所有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行业的协调运作和规范管理。应通过各级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对行业行为、职责范围、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予以规范;取消不合理限制,降低门槛,合理设置定点医院;为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看病用药提供方便;简化报销手续;定期通报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每年公布上年度统筹资金使用情况等,通过多种管理制度,约束各种不规范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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