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飞行员担心超时飞行引发安全事故提出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09:08 法制日报

  虽然飞行员这个职业曾给自己带来工作的快乐,但是再过两天,海南航空公司飞行员冯向东就要和他的7位同事一起与自己的东家对簿公堂了,为的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2月2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飞行员权益研讨会”上,记者零距离接触到20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海航飞行员。飞行员们向记者介绍了他们辞职的原因。

  飞行员称超时飞行担心发生安全事故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超时飞行几乎成了飞行员辞职的导火索。在20名飞行员提出辞职的原因中,无一例外地都有超时飞行这一条。

  据了解,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制定的《民用航空人员值勤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被安排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应当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唐勇,机长,已经在海航服务了十几年。

  “我刚从西安执行完飞行任务,本来可以休息两天以上,但第二天公司就让我飞。当时我母亲病了,孩子要上学,心烦意乱,我坚持不飞,结果公司以漏看计划为名要处罚我。”唐勇说。

  针对飞行员们超时劳动的指责,海南航空公司称,飞行员们证明超时的文件都是复印件,公司不承认超时。

  以打航空官司闻名的律师张起淮告诉记者,飞行员的精神状态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所以法律才规定约束飞行员飞行的条件,休息48个小时的规定是根据科学的试验数据制定的,在国际上通行,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飞行员的休息权,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只要飞行员认为自己的状态不适合飞行,就应该停飞。

  一位目前还没有提出辞职的海航飞行员说,他曾搭乘一家国外航空公司的班机,当飞机从北京飞到汉城时,飞行员向公司报告,他的法定飞行时间已满,公司要求他在汉城休息,接替机组随后就会赶到。“看着那个外国飞行员离去的背影,我都羡慕死了。”这位飞行员说。

  飞行员称公司违反合同擅自调岗奖惩不合理

  20名飞行员告诉记者,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在事先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就被公司强行转到远在陕西的西安航空公司和在太原的山西航空公司服务了。

  段学军,机长,在海航已服务10年。他伤心地告诉记者,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是,2001年,公司在没有告知他、更没有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他的工作关系转到长安航空公司,并在2007年又将他的劳动关系转到大新华快运公司。

  “我的大部分时间是在与海航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单位以外工作,造成我们夫妻分居两地、孩子上学东奔西跑、老人无人照顾。”段学军说。

  罗祖林,30多岁,是20个飞行员中最年轻的机长,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让他转机型飞行,在飞支线航线时,他发现公司的奖惩制度不合理。

  “飞支线航线都是小飞机,对飞行员来讲,机场越小,危险系数越大,飞行压力越大,因为西北的支线机场一般地形复杂,导航系统相对弱一些,每次降落,神经都高度紧张。但是,飞支线后,工资反而低了,公司按航线营利的高低决定飞行员的待遇是不公平的。另外,公司在处理出现‘错、忘、漏’飞行差错的飞行员时,处理标准不同,让我有人格屈辱感。”

  他认为,以后飞行员在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所飞的航线和机型,从而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

  飞行员称劳动价值计算不清疗养权受侵犯

  在20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员中,有6名还处在劳动仲裁阶段,其余都已进入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在所有的仲裁结果、一审判决中,飞行员分别被判赔海航一至二百余万元不等,飞行员们认为,自己的劳动价值没有被认可。

  老飞行员姚金虎说,根据民航总局等五部委的文件,如果有招收单位接收的话,最多应该支付56万元,但是海航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他赔600多万元,仲裁要求他赔20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赔160万元,“到底该赔多少谁也说不清”。

  飞行员胡仲杰告诉记者,在国外,如果飞行员是航空公司投资培养的,一般在公司飞5至7年就可以赎回自由身,这个时间是公司已经合理地估算了飞行员为公司创造了足够的劳动价值后作出的。

  在海航这些年,姚金虎不仅飞航线,还为公司培养机长,这20名飞行员中,就有好几个是他培养的。“可我从来没有拿过额外报酬,对公司的这些贡献应该怎么算?”他说。

  “飞行员是一个拼命的职业,但是海航长期拖欠我们的‘五险一金’,让我们看不到晚年的保障。”飞行员王建林说,公司规定飞行员安全奖按年度发放,当年只能提30%,剩余70%要在飞行员退休后的十年按月等额发放。“提出辞职就等于自动放弃安全奖,这无异于画饼充饥”。

  飞行员曲良琦则认为,飞行员法定的疗养权受到了侵犯。他说,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飞行员每年必须到专业的疗养院进行为期30天的疗养,进行身体、心理、疾病的康复治疗,但海航只给我们20天的疗养期,每次不能超过10天。“反正每年飞行员可报3000元的疗养费,至于是否真实疗养,没人监督。”

  据张起淮律师介绍,飞行员的身体健康与航空运输安全密切相关,进行疗养其实是对生产力的恢复。

  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飞行员叶志林的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海航认为,飞行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予维持为宜,在坚持劳动自由的同时,对飞行员自由择业权予以合理限制是必要的,飞行员辞职给航空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张起淮告诉记者,这20名飞行员正值黄金年龄,都是优秀的机长,拖延他们的流动时间,就是对航空运输资源的极大浪费。他建议,国家应该出台一个飞行员条例,对飞行员的一切权利进行合理保护,最终破解所有与飞行员有关的一切难题。

  本报海口2月25日电  本报记者 陈煜儒

  相关链接

  近两年飞行员辞职事件

  2008年1月,因出国定居提出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飞行员温先生,经过劳动仲裁调解,顺利与国航解约且不用支付一分钱赔偿,创下飞行员辞职零赔付的先河。

  2008年1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要求4名提出与山东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员,赔偿培训费和违约金共2480万元。

  2007年12月,山东航空公司12名辞职飞行员先后收到仲裁书,他们被要求支付6000多万元的赔偿金,平均每人五六百万元。

  2007年6月25日,法院判决从中原航空公司辞职的飞行员高某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万余元。

  2007年5月,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1275万元索赔。最终经劳动仲裁裁定赔偿70万元。

  近年来飞行员流动成因

  近年我国民航引进飞机的数量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加上国内航空业自从2004年向民间资本开放,飞行员缺口达数千人,在来不及培训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各航空公司之间互挖墙角。

  据了解,有些飞行员为了找理由辞职走人,会在飞行中悄悄地对一些不安全的隐患进行取证、调查,一旦闹上法庭,拿出来作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业内人士预计,劳动合同法规定施行后,要求辞职的飞行员会更多,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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