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控告法航机票超售属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09:11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2月12日电 (记者赖雨晨、肖文峰)两名乘客购买了法国航空公司广州至巴黎的往返商务舱机票,却在回程时被巴黎机场工作人员告知其所乘航班出现了“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量大于飞机的座位总数),两乘客认为法航存在欺诈行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12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法航赔偿双倍票款的请求。

  原告许女士诉称,她与一名同行者在2007年2月初购买了广州至巴黎的往返商务舱机票,2007年3月2日她从巴黎返航时,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其所乘航班机票超售,许女士最后被迫接受了从商务舱降至经济舱返回广州的解决方案。

  许女士认为,航空公司因机票超售而导致“降舱”服务属违约行为,且航空公司没有在乘客购买机票时如实告知机票超售的情况和后果,存在欺诈,提请法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条款,判令被告法国航空公司赔偿其相当于回程机票款双倍的人民币45500元和其他相关费用1500余元。

  被告法航辩称,机票超售是因该公司“过分自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所致,应属于过失而非欺诈。法航提出,原告购买的是特价机票,本无“降舱”差额可以退还,但法航在今年6月已按照欧盟相关规定赔偿原告16000余元,而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本案也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民事诉讼有“谁主张、谁举证”的通用原则。原告认为被告法航在向其售票时机票已经超售,且蓄意隐瞒了超售事实,但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故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当我国民事法律条款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条款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已于2005年7月31日在我国生效,该公约第29条规定,在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此外,法航已按欧盟相关标准赔偿了原告16000余元人民币,高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原告在诉讼前与被告交涉时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原告要求相当于机票款双倍金额赔偿的请求。但原告在不知道自己已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所付出的翻译费、调查取证费等1500余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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