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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名中国空姐被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录取后又弃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08:42 中国青年报
12月3日上午,25岁的重庆女孩儿陈涵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的原告席上。她和另外7名中国姑娘一样,打官司的目的——都是为了给“得而复失”的空姐梦讨个说法。 坐在被告席上的是第一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称马航)和第二被告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的代理人。 按照这8名中国女孩儿的说法,此前,她们已参加了马航的招聘活动并被通知录用,于是她们辞去了以前的工作。但在苦苦等待了10多个月后,她们等来的却是被告知不再录用。 自认为“愤怒之余”,8名中国女孩儿一纸诉状将马航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推上了法庭。 陈涵诉称,2004年11月,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在其网站(www.fasco.com.cn)上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她根据招聘广告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 在2005年2月至6月期间,陈涵应两被告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所需材料寄给了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她多次询问两被告,两被告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她在家耐心等待。 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国饭店,陈涵才被告知,马航已放弃聘用她,同时要求她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马航还声称,如果她签署了“放弃书”,便可以拿到1.13万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 陈涵认为“放弃书”显失公平,拒绝签署。她根据被告要求参加了应聘并被确认录用,办理了相关手续,马航应该信守承诺,聘用原告。马航明确确认录用她,让她等待10个月之后又单方面拒绝聘用她,其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不严格履行义务,应连带赔偿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陈涵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9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8名中国女孩儿的代理律师吴涛表示,被告应当依约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单方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作为招聘单位和信息发布者,应保留招聘信息,在争议发生后,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将招聘信息删除,没有备份。 “被告的行为在整个活动中存在过错,即使原被告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但被告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损失包括参加招聘活动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因被告邀请原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最终又不聘用原告,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工资损失。被告不及时告知更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这些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吴涛说。 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代理人则表示,在本案中,八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告未见任何法律条文支持原告的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被告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的代理人答辩说,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境外企业、自然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的规定,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作为国内具有相关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2004年9月与马航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并应马航的要求在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网站上刊登广告。此次应聘活动完全是应外航公司委托进行,整个过程的决定权也在马来西亚公司。如果马航没有同意录用,我们不会发正式录用通知,所以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 据报道,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并不止这8名中国姑娘。2005年6月底,北京外航服务公司曾通知45名被录取人员递交办理赴马来西亚手续的材料,并称工作准证的办理时间是4至6个月。 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其中15名北京姑娘多次找到马航总部询问,最后得知手续停办。2007年6月,马航表示“放弃”录用45人。由于办理手续时,按照马航的要求,15人都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其中的应届毕业生还向学校交了约10万元的违约金。 “面对45名准空姐提出给以赔偿的要求,马航一直采取不合理的单方面解决办法。”陈涵在提供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一份文字材料中称,面对马航不合理的处理,大多数中国女孩儿无奈地签署了非自愿的“自愿放弃声明”。 “但也有一些女孩儿选择法律维权,坚持认为是因为马航毁约造成我们的损失,而非我们自愿放弃。所以,马航应给予赔偿,而不是送什么礼品。” 审理此案的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里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审理的类似案件,劳资双方往往已经发生了纠纷,带有合同依据,这样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涉外劳务派遣案件。但此案的合同纠纷发生在双方招聘、应聘过程中,而不是在建立劳务派遣关系之后,这比较少见。这个领域发生的纠纷到底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将是此案审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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