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档案查询有法可依
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对外开放。记者获悉,所有开放档案,依据《外交部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利用者可以采取如下方式查阅档案:
——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采取预约申请方式,提前20个工作日向外交部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及其他有关情况,接到通知后,直接到档案馆查阅。
——利用者可查阅、摘录或复制,也可去电、去函咨询。开放档案一律不予外借。
——中国公民须出示所在机构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其中,港澳地区中国公民、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该馆档案,须通过内地(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本人供职机构向外交部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回乡证、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到档案馆利用档案。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外交部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他途径利用档案者,可通过本国官方机构或驻华使馆,向外交部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来馆利用档案。其他有关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 (本报记者 戴长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