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中日战争后日本曾强行索要遣送清军战俘费

2016年08月24日 15:22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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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甲午战争清军战俘 资料图:甲午战争清军战俘

  甲午战争于1895年4月17日结束,5月8日,中日《马关条约》在烟台换约,条约第九款中约定:“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如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那么,中日之间是如何交付战俘的呢?

  日本正式提出交换战俘

  1895年7月4日,日本临时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给驻华日本公使林董发出《有关交换俘虏事项之训令》的电报。第二天,7月5日,林董向清朝总理外国事务衙门发了一个照会,转达了日本政府的通知:“现在我国(日本)之清国俘虏,应派专船,大约八月二十日,在大沽交付清国当该官员。倘该火轮不克一次尽数搭载,分作两回。其第二次交付,应于大约九月二十日外……”同时,日本在这个照会里,也同时要求清政府提供被俘日军的具体情况。

  7月19日,日方正式告知清政府遣返清军战俘的方案:被俘清军关押在日本本土的有988名,关押在海城的有598名;确定了战俘交付的地点,在海城的清军战俘改送到“鞍山站南之乾线堡”交付,在日本的战俘依然于大沽交付给清政府;再次提到了本国战俘的问题。

  盛京将军裕禄于8月15日又汇报清朝当局,在奉天,清军抓了些日军战俘,共计11名,“现仍均住辽阳,听候送还”。同时,裕禄把11名日军战俘的名单开了出来。于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把该情况通知了日本。

  246名清军战俘去向不明

  按照计划,日本遣送清军战俘的船只“丰桥丸”于1895年8月11日上午4点从日本横滨出发。8月18日,早晨六点半钟,装着清军战俘的日本船进入大沽,日军陆军中佐村山邦彦作为日方负责人在新城向清政府官员交付战俘976名,这与日本此前通知的清军战俘数字988名,减少了12人。8月21日,日本公使林董正式发照会给清政府,确定日本将于8月26日在辽宁鞍山站南的乾线堡把关押在海城的第二批598名清军俘虏交付给清军,同时,也接回11名日本战俘。

  实际上,海城清军战俘交换时间是9月1日,地点是乾线堡。清军交付的日军战俘是原定的11名,“日本俘虏交回时,每名赏银四两,衣履一套”,但是,日军交付的清军战俘却是568名。这意味着在8月21日—9月1日的短短11天时间里,日军所交付的清军战俘比原数字少了30人!据当时的日方统计资料,甲午战争期间,清军被俘人员总计1790人,1895年两次交换战俘,日方共计交还战俘1544名(包括交接时,中方官员清点清军战俘时,伤病兵勇中又死亡4名,病重1名),其余246名战俘去向不明,日方也并未提及。

  日本向清政府强索战俘遣送费

  甲午战争结束后,清政府赔付日本2亿3千万两白银,但是,日本还是念念不忘遣送清军战俘的费用。

  1896年4月9日,日本驻华公使林董向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索要从日本遣还清军战俘的运输费等费用,共有五个项目,其金额计算到几钱几厘:

  一,雇用轮船运输清军战俘用款“六千七百元零三钱”(在此所列均系当时的日本银元);

  二,押解战俘用车运输费“七百六十元七十三钱一厘”;

  三,押解官兵差旅费“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一钱五厘”;

  四,清军战俘饭钱“一千四百五十七元一十二钱”;

  五,零星报销款项“五十九元”。

  共计“日本银货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一元八十九钱六厘”。

  接收战俘已经过去7个多月,既然日方正式提出结算遣返战俘运输费,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于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把《马关条约》以及日本就战俘事宜历次发来的相关照会,同日方开具的遣送清军战俘运输费清单认真对照。4月11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发照会给林董,意思是:清政府承认林董所列的一、二、四、五项都可以支付,但是,第三项要求支付日方押解交接人员的差旅费“前照(日方照会)并未言及”,日本不该多出这一项的索款,这不符合当时的约定;而且,你们日本官员士兵本身就有饷银了,“不因此项差使重有所需”,所以,中方不应该多支付“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一钱五厘”的差旅费。

  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又不敢得罪日本公使,在此照会的最后,加了句“若必需委员盘川(即差旅费),即希见复,以便转行北洋大臣如数补给可也”。——清政府的回复像很无奈,又似乎很大度:尽管你们事前没有说定要支付“委员盘川”,但如果你们坚决要这笔钱,我们也给!

  很快,4月13日,林董就发函给总理衙门,说:虽然日方前面所发的照会中没有说明解送清军战俘的日本官员人等需要中方支付差旅费,但是“一届清算之时,不可不列于搬运费内矣”。——林董的答复很坚定,日方人员的差旅费一定要中方支付。

  4月19日,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发函给林董,通知他日本索要的遣送清军战俘运输费包括日方所有人员的差旅费在内,按照日方开列的金额一分不少地支付。1895年日本遣还清军战俘总费用为日本银元“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一元八十九钱六厘”,按照当时一个日本银元兑换清朝行平银七钱一分折合计算,清政府共计支付日本遣返清军战俘费为清朝行平银一万零三百二十四两七钱四分六厘二毫。该款项由时任清朝北洋大臣王文韶责成天津海防支应局拨款给天津海关道,再转交给日本驻天津领事的。

  几十年后,作为二战战胜国的中国,将370多万日本战俘与侨民遣返回国,并负担了在此期间产生的绝大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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