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战、召必回”合法吗?军报回应

2016年07月17日 16:58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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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微博微信上广泛传播着这样一则消息:一名海军退役士兵近日被征召返回部队。这里,我们不去探究这则消息本身的真实与否,而对此消息背后的法规基础进行挖掘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若有战、召必回”,不仅是退役军人的爱国自觉,更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九章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九章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爱国请为国保密”,不仅是一个呼吁

    近日,微信朋友圈里流传着这样一种呼吁:当你在路上遇到军列、军车后不要拍照、录制视频发到互联网,你的无意动作就泄露了军事机密……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我们发现,其中都为这个呼吁提供了法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章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第五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九章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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