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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保障妇女权益:怀孕不满3个月可休保胎假

江苏新规保障妇女权益:怀孕不满3个月可休保胎假
2018年06月29日 13:04 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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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29日召开的江苏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怀孕不满3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成为新规的亮点。

据介绍,该规章共有24条规定,主要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等五个方面做出规定。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福莲介绍,这部规章条款不多,但内容充实,是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好的做法、经验的结晶,有四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是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二是在国家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具体;三是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怀孕不满3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四是规定了职场防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

“规章颁布实施,有利于推动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江苏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朱劲松说,积极参与和推动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特别规定”凝聚了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工会组织的智慧力量。

朱劲松说,从2012年开始,江苏省总工会围绕推动“特别规定”制定,连续5年组织全省女职工系统开展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等一系列专题调研;发挥工会系统、界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通过提案建议案,充分表达女职工的合理利益诉求,提出工会组织的意见和主张;“特别规定”列入省政府立法调研项目后,省总工会成立了立法调研小组,通过网络问卷、座谈讨论、实地走访、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先后开展百余次专题调研,为该项目正式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奠定了坚实基础;2018年3月份开始,在省法制办3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江苏省总工会就“特别规定”草案的修改完善,主动加强与人社、卫计、安监、妇联等方面的沟通交流,通过立法考察、立法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协助有关方面,梳理意见、反馈信息,为“特别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做了大量基础工作。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步综合性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9年江苏省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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