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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报:日本“购岛”公然否定二战胜利成果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18日 08:07  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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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行为,公然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严重挑战国际公认的政治、法律秩序。我国政府迅即采取一系列反制举措,彰显了维护主权的坚定决心。

  回顾历史,日本垂涎钓鱼岛已久,从秘密窃取,到被迫“放弃”,再到蓄谋重占,每一次都精心策划,抛出所谓的“合法依据”,混淆视听,但这些“依据”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其结果只能是欲盖弥彰。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的法律依据确凿充分,日本政府的“购岛”行为丝毫改变不了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的国际法地位。

  明清均对钓鱼岛有效管辖

  ——驳“无主地先占”论

  日方声称,1885年通过冲绳县当局的现场调查,发现钓鱼岛是无人岛,确认没有清政府统治痕迹,才在1895年决定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然而,据我国、日本、琉球的可靠文献记载,我国最早发现、命名、利用和管理钓鱼岛,明清时期均将钓鱼岛纳入我国版图,列为海防区域,进行有效管辖;“黑水沟”(今冲绳海槽)一带是我国与琉球国的分界线,海槽以西的钓鱼岛为我国领土;我国渔民长期在附近海域捕鱼,利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避风。由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并非无主岛。对此,1972年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也断言,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日本官方也是心知肚明,1885年冲绳县令西村奉命秘密调查钓鱼岛后,认为该岛已被中国命名,不是“无主地”,建议暂缓建立“国标”。1895年1月14日,日本在甲午战争末期,趁清政府败局已定,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划归冲绳,秘密窃取了钓鱼岛。但日本做贼心虚,一直不敢对外公布,直到1902年才由天皇发布敕令,宣布占有钓鱼岛。因此,日本政府以国际法的“无主地”先占原则为依据,纯属自欺欺人。

  《开罗宣言》具备构成国际条约的实质要件

  ——驳《开罗宣言》“无法律拘束力”论

  日方声称,《开罗宣言》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从国际法实践看,如果当事国有自愿接受条约拘束的明确表示,声明也可以是国际条约。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布《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窃取的所有中国领土。1945年7月,三国通过《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重申,《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同年9月,日本政府也通过《日本投降书》承诺,履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义务。当事国双方的书面明确表态,形成了完整的国际法权利义务体系,证实《开罗宣言》具备构成国际条约的实质要件,其法律拘束力不言自明。

  拿中国领土私相授受是非法和无效的

  ——驳美国“依法归还”论

  日方声称,《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定”是其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法律依据。1951年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排除中国、苏联两大主要同盟国参与,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我国政府历来认为,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该和约非法、无效,中国决不接受。1971年6月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的行政权转交日本,更是荒谬至极。同年10月,美国政府公开表示,行政权与主权是两回事,把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日本,既不给日本增加法律权利,也不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当事国应协商解决主权争议。1996年,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明确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美日拿中国领土私相授受,擅自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没有任何国际法支持,不可能产生任何国际法后果,注定是无效的。

  中国政府及全球华人持续宣示主权

  ——驳依据“时效取得”理论拥有主权论

  日方声称,自1895年算起,日本持续统治钓鱼岛长达50年;从1972年美国将琉球群岛交给日本时起,对钓鱼岛开始新一轮“时效取得”的实践,没有受到任何国家的抗议而平稳地使用该岛。这种根据国际法上“时效取得”理论拥有主权的论调,同样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时效取得”理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侵占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其二,这一状态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这是在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惯例上得到认可的。我国政府及全球华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对日本控制钓鱼岛提出持续抗议,采取一系列行动宣示主权,日方依“时效取得”理论拥有钓鱼岛主权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购岛”根本不具备法律基础

  ——驳“购岛减少摩擦”论

  日方声称,将钓鱼岛“国有化”,是为了减少摩擦,维护两国友好大局。此说纯属自欺欺人。日本惯于蚕食策略,先是纵容本国右翼分子多次制造事端,中期策划将其纳入日美安保范围,后借美国“重返亚洲”战略悍然“购岛”,表明日本处心积虑、蓄谋已久。但日本“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因为钓鱼岛主权属于我国,“购岛”的法律前提根本不具备。事实证明,“购岛”没有减少摩擦,降低对抗,反而破坏了中日政治互信和友好根基,激化了民族矛盾和对立情绪,日本政府最终将背负挑战国际秩序的恶名,必将自食苦果。

  国际法不是任人取舍的工具。我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的法律依据铁证如山,日方妄图从法理上为侵占钓鱼岛“正名”和“铺路”,借“购岛”增强其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法理优势,注定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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