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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非法使用军车号牌超半年可判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1日 08:54  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被查获的各类假军车号牌 资料图:被查获的各类假军车号牌

  中新网8月1日电 (邓永胜) 今天是“八一”建军节,一批涉及军人和军队的法律法规也于今日起实施。包括,明确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的《烈士褒扬条例》、修改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打击非法使用军车牌号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烈士褒扬条例今起实施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今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条例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条例还增设了一系列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如: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参军或报考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服役或录用。

  对烈士子女入学,条例规定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条例还规定,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 明确抚恤标准和优待条件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改后的条例,决定于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批准为烈士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等六种情形。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残疾等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标准和抚恤优待条件。

  具体包括: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使用军牌超半年可判3年

  当前,涉军用标志性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如利用假公文、证件、印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为他人办理假入学等,诈骗财物,招摇撞骗。有关部门统计,仅此一项每年给国家造成约10亿元的经济损失。

  此外,有的犯罪分子假冒军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军人形象;有的将假军车开进重要军事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安全隐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8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妨害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的行为,司法解释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入罪标准。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针对妨害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犯罪行为较为突出的实际,司法解释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或者军徽、军旗、军种符号、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共犯的处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对此,依法以共犯论处。

  此外,构成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等罪名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SN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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