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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非法产销成套制式军装30套将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7日 08:38  解放军报

  李晓亮 杨祖荣

  7月26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七条,明确了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这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将对惩治和预防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提高依法保障国防利益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从重打击伪造、盗窃部队公文印章等犯罪行为

  ★仿造军官证、士兵证10本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说,妨害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的行为欺骗性更强,尤其是公文、证件、印章可以反复使用,危害性更大,因此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入罪标准。

  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1件(枚)以上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2本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5件(枚)以上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10本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胡伟新说,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行为,《解释》从数量和数额两个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数量标准,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或者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数额标准,根据《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和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假冒军车号牌等犯罪行为严惩不贷

  ★非法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或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均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从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并具有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等特点。有的犯罪分子假冒军官身份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军人形象;还有犯罪分子利用国家为保障战备给予军车的特别政策,利用假军车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09年2月,针对涉军用标志性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原第三百七十五条作了重大修改。为正确实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犯罪的新情况,联合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7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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