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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事 师出有名 ——我军舰机赴利比亚执行撤侨任务的法律分析 ■海军军事法院院长 傅晓东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9日 04:10  解放军报

  近期,由于利比亚安全局势动荡,身处该国的外国人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国际大撤侨”行动随即展开。在使用民用船舶、飞机撤侨的同时,英国、法国、荷兰等国还动用军舰和军用飞机撤侨。

  2月28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我军正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的第七批护航编队“徐州”号导弹护卫舰启程赶赴利比亚附近海域,开始为我国政府租用撤侨的希腊“威尼哲罗”号、“希腊精神”号商船提供护航保障。同一天,空军也派出4架伊尔—76运输机,飞赴利比亚塞卜哈机场,首次执行海外撤离我人员回国任务。

  我国派军舰和军用飞机为撤侨提供保障是依法行事,师出有名。在侨民所在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战乱等紧急情况下,相关国家派军队协助撤离本国侨民,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虽然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关于撤侨护侨的国际条约,我国政府也没有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此类条约或备忘录,但是依据国际法,一国政府对身处外国的本国人的生命、财产以及本国在该国的利益享有管辖权,负有使这些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责任和义务。

  当今国际社会,各国都十分重视海外本国人的人权保护和本国利益的维护,利用军事力量撤侨护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在他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战乱,严重影响本国侨民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均曾动用过军舰、军用飞机到事发国撤离本国公民。比如,1989年12月美国在巴拿马实施“正义事业”撤侨行动,1990年6月美国在利比里亚实施“利刃”撤侨行动,2006年7月法国在黎巴嫩采取撤侨行动,以及2008年2月英国在乍得组织联合特遣部队开展撤侨行动等等。

  从国内法看,我国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2月24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例行记者会上指出,鉴于利比亚安全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十分关心在利中方人员和机构的安全。国务院第一时间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组织中国在利人员撤离及有关安全保障工作应急机制,各有关方面全力开展工作。因此,我国政府在尊重他国主权安全的同时,派出军用舰机赴利比亚执行撤离我人员回国任务,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和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

  同时,也应该看到,主权原则是最基础、最根本的国际法原则。一国军用舰机进入他国领海和港口、飞越他国领空,应当取得该国政府的许可或者授权。执行撤侨护侨行动,军用舰机取得当事国许可后,即享有停靠权和豁免权。如果当事国政府瘫痪不能行使权利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他国侨民遭受暴行、迫害甚至杀戮,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军用舰机或武装人员也可以进入其领海或领土开展撤侨护侨行动,但是应该尊重他国主权,坚持不得或者慎用武力的原则,严格遵守武力使用的原则和界限。

  根据国际法规定,非经他国政府同意,其他国家军用舰机不得在他国领土使用武力,否则即构成对该国主权、独立和安全的侵犯。如果该国叛军、叛乱分子或者暴徒对他国执行任务人员和所护侨民构成现时、严重和直接威胁,在东道国的协助和许可下,可谨慎行使武力自卫权,但应当坚持以完成撤侨护侨任务为界限,并不得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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