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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预备役军官法:预备役最高军衔为少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9日 11:37  新华网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 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二十七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第二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四)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第三十一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自到达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时,应当向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当面核实其身份、经历等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并将预备役军官登记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转出、转入手续的,应当通报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预备役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指挥能力。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预备役军官,应当接受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对预备役军官实施应急训练。预备役军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由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负有预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

  第四十三条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所在部队组织实施;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军兵种、军区根据需要组织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预备役军官培训工作,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

  军队院校、预备役军官训练机构、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有关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预备役军官的培训任务。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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