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8日电 张兵路、记者陈小菁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第3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在保持预备役军官法整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原来的10章56条调整为11章66条,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国防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了预备役军官管理制度,拓宽了选拔来源渠道,规范了培训工作,充实了战时征召规定,完善了待遇规定,调整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细化了预备役军官工作的法律责任。《决定》的公布施行,为进一步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管理水平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支撑,对建设一支规模适当、分布合理、素质优良、动员快速的预备役军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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