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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利用烈士陵园攫取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4日 07:05  解放军报

  据媒体报道,陕西某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所将陵园一角修建成商业公墓并高价出售。此举引起当地群众不满,有群众证实说,该陵园已经售出的墓穴均为 “活人墓”。读罢这则新闻,令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烈士陵园是为革命事业抛头颅洒热血的烈士安息之地,是缅怀革命烈士的地方,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理应依法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3条明文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是加大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工作。

  对照法规不难看出,将革命烈士陵园所属土地建成商业公墓高价出售显然是违规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然而,为什么有的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说到底还是金钱在作祟,使得手中的公权异化为个人和部门牟利的工具。殊不知,把商业墓地修进烈士陵园,是对烈士的亵渎,群众不会答应,法律也绝不容许。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武警某部政委丁晓兵面对媒体采访时说,我常常到烈士陵园去瞻仰英烈,然而当看到有的地方将烈士陵园开发成商业墓地,甚至搞成娱乐场所,心里很不是滋味。如此作为,烈士怎能安宁?我们怎能心安?

  金钱不能成为进入烈士陵园的“门票”。无论任何理由、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利用烈士陵园攫取利益;不管权力多大,金钱多少,都不能搞特殊。谁漠视践踏了烈士陵园保护法规,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烈士陵园不容亵渎。一旦发现类似情况,对这种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当地有关部门应联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烈士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经常进行相关法律的宣传,让有关单位和个人心中有法、行为依法,从而让烈士有尊严地安息,真正还英烈一片净土。(肖 健 作者系《政工导刊》杂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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