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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公开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7日 08:35  中国新闻网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颁布

  中新网12月7日电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颁发后,引起部队广大官兵高度关注。日前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谷俊山就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问:对老标准进行修订,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谷俊山答: 1979年颁发的老标准,是我军第一部系统规范各类营房建筑面积的综合标准,对我军营房工程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部队编成和战斗力生成模式发生很大变化,武器装备加速更新换代,官兵物质文化需求日益提高,营房保障内容和范围随之拓展,保障功能和要求随之提升。老标准的内容和指标,与部队实际需要已有较大差距,一些保障战备必需的营房项目,如信息化作战指挥用房、综合模拟训练用房等,找不到建设依据。多年来,军委总部颁发的文件中,对营房保障提出了一些新的需求,也有必要进入标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老标准颁布施行的这3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长足进步的时期。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978年为6.7平方米,2008年为28平方米,增长了四倍;这一时期,军队后勤其他保障标准也大幅提高,但保障官兵战备、训练、生活的营房面积标准始终未变。由于老标准内容缺项、指标偏低,近年来无标准、超标准建房现象时有发生,工程建设管理秩序受到影响。因此,与时俱进修订老标准势在必行。

  记者:新《标准》与老标准相比,作出了哪些大的调整?

  谷俊山: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是我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决策指示,落实依法治军方略,着眼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目标,推进军队基建营房科学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需要,打造现代营房,实现基建营房保障有力的重要举措。就所作调整来讲,大致可概括为三方面。首先是重新划分了营房类别,按照使用功能将营房类别划分为九类,使标准内容集中、结构清晰、归类明确、简捷适用。其次是适度调整了面积指标,增加了营连官兵住用房建筑面积;增补了军官训练中心、作战指挥用房等军事功能用房;参考引用国家标准,适度提高了文体、医疗卫生、会场、食堂等公共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严格调整限定了军队各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再次是针对专业用房类型多、变化快的实际,规范了特殊专业用房面积标准的计算口径,规定了报批程序。

  记者:不少基层军官对公寓住房保障问题十分关心,您能否讲得具体些?

  谷俊山:公寓住房主要是保障军队在职人员及家属居住的军产住房。考虑到部队官兵住房改善的渐进特征和营房建筑的稳定特点,《标准》对军人公寓面积标准设定了幅度值,低限值是现行面积标准,高限值按照不同职级予以改善。其中营、团职干部提升一个职级标准,师职以上干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这样处理,主要考虑是可以和原标准相衔接,可以减少户型、充分利用现有公寓住房,可以防止新《标准》出台后出现普遍“不达标”现象,避免大拆大建。

  记者:那么,调整后的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是多少?

  谷俊山:调整后,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为:

    营职以下54~72平方米/户,团职72~92平方米/户,师职92~120平方米/户,军职150~190平方米/户,大军区职210~260平方米/户。

    另外,我们特别关注士官公寓住房的保障。依据四总部《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军委《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新《标准》确定,服役17~21年和服役22年以上的高级士官,公寓住房标准分别享受营、团职待遇。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人数比例由原来的6人周转一套改为5人周转一套,面积标准为35~43平方米。

  记者:您觉得,新《标准》的适应性如何?

  谷俊山:面积标准修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影响面大,我们慎之又慎。我们组织机关、部队、院校和科研单位组成了力量雄厚的标准研编组,修订过程历时6年。标准草案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先后进行了40余次修改。从我们在全军选择的40个不同类型的单位验证测算结果,和旅团部队营区综合配套整治、汶川地震灾后部队恢复重建运用标准情况看,新《标准》符合部队实际,是可行的。

  记者:新《标准》颁布后,有哪些后续工作需要做?

  谷俊山:主要是三个方面:一要广泛学习宣传。我们将编写标准单行本和宣贯教材,并以开展知识问答竞赛活动等形式组织宣传和培训。各级要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和学习,确保学通、学懂、会算。二要准确理解把握。新《标准》颁布,标志着我军营房保障水平将得到提高,但仍要认真贯彻勤俭建军方针,注重新旧标准衔接,用足用好现有营房,避免大拆大建现象。住用条件改善是一个长期渐近的过程,今后,新建营房执行新的标准,按老标准建成的现有营房,仍然需要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不允许翻建、扩建。三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要牢固树立按法规、按制度、按标准办事的意识,自觉遵守标准规定,坚决杜绝超标准建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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